近日,央視記者臥底職業偷拍團伙,曝光了其偷拍女性隱私的全過程。據報道,偷拍團伙所用設備先進且隱秘性強,包括拐棍、改裝手機等。團隊成員多選擇在天橋、商場以及車站下手,還會安排女成員潛伏進女換衣間進行偷拍,穿著較少的年輕女子是其主要作案目標。
為什麼類似的“偷拍裙底”事件時有發生,且久打不絕?一方面原因在於高新拍攝技術器材的發展,給一些“偷拍者”提供了更大便利,提供了更大的不易察覺的空間。另一方面,在我看來主要還是違法成本過低的問題。別有用心的“偷拍者”,隻要下一定功夫拍攝到符合標准的照片,如一般隻要有臉有私密照片的,黃色網站都會以每十分鐘500-1000元不等的價格收購,價格不菲,但可能面臨的違法處罰標准卻極低。按照我國《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此類偷拍行為一般處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抓住一次罰款才500元,而拍攝“成功”一張照片至少賺500元以上、一段視頻最低要1000元,這上“帳”其實都會算。更何況拍攝女性裙底的“成功率”極高、察覺率卻極低。如此比照,“風險”基本為“零”,而“收益”卻“無窮大”,這樣的現實怎能不讓違法犯罪者鋌而走險呢?
解決日益猖獗的公共場所“偷拍”女性裙底現象,關鍵還是提高違法者的成本。“偷拍”本身不屬於犯罪,我國《刑法》中僅對傳播、散布淫穢物品等行為界定為犯罪行為,而“偷拍”等行為僅屬於侵犯隱私的治安管理處罰范圍,這無形中給違法者“壯了膽”。有法律專家呼吁盡快讓侵犯女性隱私的“偷拍裙底”行為“入刑”是有一定道理的,一些猖狂的違法行為背后必有法律規定的“疲軟”,試想,如果法律尤其是刑法能對此類行為“零容忍”、加大打擊懲處力度,一些“色狼”或“牟利者”,隻要敢伸手、隻要被人查獲就要付出慘痛的代價,不僅要面臨刑事指控,還要將“吃進去的利益”吐出來(巨額罰金),他們還敢如此囂張嗎?
必須通過法律的修訂和懲處標准的提高,來震懾相關違法犯罪行為人,讓他們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之前,就得好好“算算帳”,算算偷拍的“帳”值不值,如果通過法律修訂和完善讓違法犯罪分子們算出來的是“后悔帳”,是“一筆虧本帳”,一些有違法犯罪動機者必然有所收斂、乃至銷聲匿跡。事實上國外發達國家也是通過提高違法成本遏止此類行為的,如美國最近通過的《反偷窺法案》,日本、意大利、韓國等國家和地區也都相繼出台了相應的法律或法令,對拍照手機的使用作了一定的限制,並加大對“偷拍”行為的懲處力度﹔在我國香港,擬用破壞公眾體統罪告偷拍者,罪名一經成立,最高可判7年。看來國家的法律法規要與時俱進,及時調整,此類伴隨著現代高科技發展而出現的問題才有望遏止和及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