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豐台區原人防辦主任、民防局局長崔愛國被認定受賄104萬余元及兩套住房,他辯稱給他買房的女老總是他談婚論嫁的情婦,對方是用他的錢幫他投資理財,但此番辯解未被法院採納(6月5日《京華時報》)。
“買房者是情婦非受賄”,很多人看到這個標題,都會當作一個笑話而一笑而過,事實上,法院也沒有認可崔愛國這種說法。不過,如果我們僅僅是當作一個笑話,恐怕就會忽略很多問題。
情夫利用職權幫助情婦謀取利益,情婦買房子送給情夫,這種事情不能掩飾錢財交易的實質,情人關系並不是腐敗的“擋箭牌”。但事情如果發展進一步,恐怕就不要認定了,比如說,倆人先發展為情人關系,官員為情婦謀取利益,進而,倆人結為夫妻,情婦再給情夫購買房產、送錢。或者,再採取一種隱秘的方式,比如,官員利用職權為情婦謀取大量的利益,情婦與官員結為夫妻后,情婦的財產就成為倆人共同財產,而后,倆人再離婚,平分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情形下,“買房者是情婦非受賄”恐怕就不是一句笑話了,司法工作者可能就面臨法律上如何認定的難題。
這些情形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界定,當然,司法實踐中也比較少出現,但畢竟我們要未雨綢繆。目前,最高法院、最高檢對於“特定關系人”,即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與官員或者借助官員的職權收受賄賂是有明確規定。但這種特定關系人利用結婚形式來規避法律,並沒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來明確。
進而言之,目前還存在大量的法律漏洞的問題。比如說,官員利用職務之便,為妻子、兒女或者兄弟謀取利益,而妻子、兒子等都是自家的人,錢並不需要送,也是屬於自己的。但是,目前,這種官員親屬從商以及官員利用職權便利為親屬謀利,也隻作為違紀處理。如此,官員既從中謀取大量錢財,又可以規避打擊,何樂而不為呢?
所以,我們不應當將“買房者是情婦非受賄”當作一句笑話,而應當認真研究一些背后可能存在的問題,加緊制定相關法律,嚴密法網。例如通過制定法律和司法解釋,將利用與情婦結婚的形式,收取錢財的行為犯罪處理,堵塞漏洞。(江西 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