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是世衛組織的“世界無煙日”。而在此前幾天,被稱為中國“煙草第一案”的一起官司結束了二審的第二次庭審,將擇日宣判。
官司本身並不復雜。消費者李某購買了一條某公司生產的香煙。此后,他發現該公司在其網站上稱這款香煙“超能降焦、高科低焦、低焦低害、減害又降焦,低焦油低危害”。同時,網站上還宣稱,中國毒理學會及軍事醫學科學院分別對該香煙的添加劑進行過研究和毒理學評價,評價認為該添加劑“具有明顯降低卷煙危害的作用,整體降害效果達到全國領先水平……..降低卷煙危害具有明顯的機理”。
這位消費者認為,這樣的宣傳“涉嫌誤導、欺詐消費者”,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雙倍賠償購買香煙的貨款,以及支付証據公証費用”。
原告的起訴依據是:所謂“降焦減害”理論已被國際國內的衛生權威機構否定,我國締約的《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也明確規定不允許宣傳“低焦低害”,也不存在“添加中草藥可降低卷煙危害”。此外,美國已有判例確定“低焦低害”為虛假宣傳。而被告的理由是:中國毒理學會作出了該添加劑“可以減低煙草危害”的評估,那麼據此所做的宣傳就有憑據的、不虛假的。
一審採納了被告的意見,而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要求。二審中,被告沒有提供新的証據,而原告則提出中國毒理學會並不具備計量認証資質,所提供的報告不能作為商業宣傳的依據。更耐人尋味的是,中國毒理學會在一審過程中,在其官網發文明確闡明卷煙不存在“低焦低害”和“添加中草藥可降害”。
不管中國毒理學會所做的評估結果是否真實,該香煙的宣傳顯然是違反了國際公約和原衛生部(現衛計委)的管理規范。但是,它在法律上能否擺脫指控,則取決於法院對於“誤導、欺詐消費者”的理解,以及對衛計委文件與毒理學會評估結果的認可。
對於公眾來說,官司的輸贏僅僅是決定煙草公司是否敗訴賠償以及收回該宣傳,而絲毫不能改變這四點事實:1、中國毒理學會曾經給出了該香煙添加劑“減低危害”的評估結論﹔2、中國毒理學會在官網上明確否定了“低焦低害”和“添加中草藥可降害”﹔3、世衛組織和中國衛生管理部門不允許宣傳“低焦低害”和“添加中草藥可降害”﹔4、國外有判定“低焦低害”為虛假宣傳的案例。對公眾而言,這四點事實比官司本身的輸贏更加重要。
這個官司的更大的意義還在於:中國消費者面對虛假宣傳,終於有人拿起法律武器維權,而不再是等待“有關部門來管一管”。在國外,類似的官司已不罕見,也出現了許多廠家因為虛假宣傳而被判天價賠償的案例。因為這樣的起訴和判決,廠商們在進行廣告營銷時也就不再那麼敢明目張膽地進行誤導或者欺騙消費者。而在中國,這樣的起訴往往會受到許多非議和壓力,中國市場上的虛假宣傳也就格外囂張。
這個官司之外,還有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這樣違反政府管理規定的廣告宣傳,應該在衛生、工商等政府部門的監管范圍之內,然而沒有政府部門對此作出反應,算不算失職或者不作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