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檢召開全國檢察機關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領導小組會議,聽取情況匯報,並研究部署下一階段的工作任務。專項活動從今年3月開展以來,各地檢察機關嚴查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下一步繼續把工作重點放在對罪犯中的“有錢人”“有權人”刑罰執行情況的監督上。
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原本是寬嚴相濟的具體體現,對於激勵罪犯積極改造、早日回歸社會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卻越來越被異化為“越獄”的通道。健力寶原董事長張海涉嫌假立功獲減刑,因為在獄中“多次立功”隻坐了6年牢,最終逃到海外,對非法減刑形成反諷。串通執法人員騙取保外就醫、監外執行等情況也經常見諸報端,已經引發群眾的強烈不滿。
錢與權、名與利,曾經是這些罪犯身陷囹圄的重要誘因,如今又成為他們拉攏腐蝕執法司法人員的利器。為什麼重點是有錢人和有權人?就是因為法外施恩已經演變成一條灰色利益鏈,這些帶著巨額財富進入鐵窗的罪犯花錢消災,那些失去底線的執法人員獲得金錢,看似雙贏的合謀,法治尊嚴和司法公信成為最大的輸家。
如果法庭上大義凜然、振振有詞,一副懲惡揚善、扶正祛邪的樣子,但是一旦進入司法執行層面,就暗地裡跑冒滴漏,那麼所謂司法審判,不就是一場鬧劇麼?長此以往,群眾還會相信法院的判決嗎?
“刑罰所以止惡,聖人不得已而用之”,如果表面上嚴懲不貸,背地裡瞞天過海,那些濫用權力、突破底線、喪盡天良的犯罪分子,又怎麼會對法律心存絲毫敬畏?
事實上,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過程中,法院、監獄必須相互制約,檢察院負有監督職能。制度並不是沒有,關鍵是沒有得到執行的制度,只是碼得整齊的文字游戲而已。加強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的法律監督,讓檢察機關更多地介入刑罰執行,能夠盡量避免和減少刑罰執行的隨意性,有利於互相制約原則的落實,維護刑罰執行的嚴肅性。
希望最高檢的專項行動,能夠真正讓所有的罪行都得到懲罰,從而真正匡扶公平正義、重塑司法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