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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電訊:國家賠償不能總做“冤大頭”

燕農

2014年05月20日08:41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國家賠償不能總做“冤大頭”

  ■焦點觀察

  讓司法人員憚於自身被“雙追”,將使冤假錯案的發生率下降,國家賠償金也不會高位維持不降   

  日前,北京律師藺其磊先后向內蒙古、河南、浙江三省區財政廳,申請公開王本余案、趙作海案和張氏叔侄案國家賠償金的財政支出來源,以及對冤案責任人追償的情況。內蒙古財政廳回函建議其向包頭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河南省財政廳則回復為不屬其公開范圍。法律界人士的這一追問,折射出《國家賠償法》出台20年的尷尬。(5月19日《京華時報》)

  律師依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是一個問題,賠償義務機關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責、追償又是一個問題。但在這一事件中,二者又相互關聯——如果沒有對冤案責任人進行“雙追”的話,注定就不會有能夠公開的信息和內容。在期待法律界人士通過申請行政復議等渠道,將三起冤案的“雙追”問題搞個水落石出的同時,更應該關注總是扮演“冤大頭”角色的國家賠償。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6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2011年出台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中,亦規定了國家賠償要追償。

  但是,法律很豐滿,現實很骨感。據統計,2012年全國司法賠償案件的決定賠償金額為6099.55萬元,行政賠償案件的賠償金額為12718.97萬元﹔2013年各級法院審結國家賠償案件決定賠償金額8735.2萬元。相對應的是,2002年至2004年,我國行政賠償案件的追償金額合計約為217萬元,僅佔財政部核撥的賠償費用總額的3%。由此可見,國家賠償費用既做了“冤大頭”,也像一個“無底洞”。

  毋庸置疑的是,之於每年體量龐大的國家賠償金,普通納稅人是沒有義務為個別司法人員刑訊逼供或徇私枉法埋單的。更重要的是,《國家賠償法》規定的“雙追”,並非僅僅要為國家財政節約資金,旨歸在於遏制司法中的冤假錯案發生,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道理很簡單,如果“雙追”能夠落到實處,一方面,司法人員憚於自身被“雙追”,將使冤假錯案的發生率下降﹔另一方面,國家賠償金也不會每年在幾千萬元的高位維持不降。

  去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明確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讓國家賠償不再代人受過,就必須落實“雙追”。一者,為了避免“自己追自己”的明顯弊端,凡涉及國家賠償案應由異地或者上級法院審理﹔二者,國家賠償案件應該公開,以接受社會監督。否則,不隻國家賠償金會做“冤大頭”,普通納稅人、當事權利人、乃至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都會跟著一起蒙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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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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