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行為和行賄行為互為因果,相生相成,因此對行賄者是否應該出“重拳”,本不應該成為一個有爭議的話題。但在我國,人們對受賄者深惡痛絕,而對行賄者卻寬容有加。近日,最高檢部署加大行賄犯罪懲治力度的新聞,使這一話題再次引起廣泛關注。
其實,在司法實踐中,我國對行賄者的懲治力度近年來一直在不斷加大。據統計,2013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查辦行賄犯罪5676人,佔賄賂犯罪案件總人數的31.4%,同2012年相比上升了17.3%。在日常生活中,人們耳聞目睹的行賄人受到刑事處罰的情況越來越多,媒體上關於對行賄行為處罰過輕的質疑越來越多,各級人大會上的相關提案越來越多。嚴厲懲治行賄者,正成為法律界和輿論界的共識。
嚴懲行賄者,是維護法律尊嚴的現實需要。亞當和夏娃偷食禁果,受到上帝的懲罰,同時受到嚴厲懲罰的,還有那條引誘他們的蛇。《聖經》中這則古老故事的背后,是一條朴素的法理:引誘、教唆他人犯罪,都具有本質的“惡”,為古今中外刑法所不容。《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16條明確要求各締約國將商業賄賂等行為規定為犯罪。在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之前,我國的《刑法》就對行賄犯罪作了明確的界定,懲罰的措施也比較嚴厲。但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法律的規定沒有得到有效落實。究其原因,除了全社會對行賄行為的危害性重視不足外,主要是司法機關在賄賂案件調查中片面追求破案效率,過分依賴言証,以從輕或免於處罰為條件,換取行賄嫌疑人的口供﹔在進行處罰過程中,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以沒收財產和罰金等附加刑,替代對當事人的主刑。
放縱行賄犯罪的直接后果,就是行賄者對法律肆無忌憚。他們中也有被逼無奈的情況,但更多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而不擇手段拉攏腐蝕官員,一旦東窗事發,就選擇供出對方以“金蟬脫殼”,然后再瞄准下一個目標。以湖南為例,在剖析一批典型案件時,筆者驚奇地發現,一個姓盧的商人,先后把湖南省原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董事長張德元(被判處死刑)和湖南省機械工業局原局長林國悌拉下水﹔港商張某某,以行賄方式先后將常德市紀委原書記彭晉鏞、郴州市原副市長雷淵利、郴州市委原書記李大倫放倒﹔一趙姓商人的名字,先后出現在工商銀行湖南省分行原行長王金賢、湖南省政府原副秘書長王道生等三起腐敗大案中。這些都是受到查處的案件,在未暴露的交易中,他們的表現可想而知。事實証明,如果不加大行賄者的違法成本,任由其在社會各領域“長袖善舞”,反腐敗斗爭就會陷入惡性循環。
從建設廉潔國家的角度看,嚴懲行賄者也是題中應有之義。一個弊絕風清的社會,當由清廉的政府、清正的干部和“以廉為榮、以腐為恥”的社會氛圍共同構建。“古來芳餌下,誰是不吞鉤?”一些意志薄弱的領導干部禁受不住金錢和美色的誘惑,走向違法犯罪深淵,個人素質固然是內因,但社會的責任也不容小覷。在生活中經常可以看到,不少人抨擊起政府官員的腐敗來振振有詞、義憤填膺,一旦碰到對自己有利的事,就鑽山打洞,不擇手段。在他們眼裡,腐敗就像長沙“火宮殿”的臭豆腐,在別人嘴裡固然臭不可聞,一旦塞進自己口裡,頓覺香氣扑鼻。
如果每個人都站在道德的制高點要求官員,把維護公平正義的責任推給他人,自己卻恣意破壞規則,視腐敗為生活方式,政風不可能好轉,社會風氣也會江河日下。所以,開展社會領域防治腐敗活動,早已成為一些西方法治國家的通行做法。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反腐機構“廉政公署”裡,就設有專門的“社區關系處”,負責市民的廉潔教育。當前我國應逐步加大對行賄行為的懲治力度,通過對行賄案件的嚴肅查處和曝光,對國民進行警示教育,讓行賄者和貪官一樣,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
目前,對行賄者的刑罰處罰雖然“有法可依”,但仍然要把握一些基本原則,以達到懲治和震懾行賄犯罪的目的。
首先,對行賄行為應該“零容忍”。無論什麼人,隻要涉嫌行賄犯罪,都應該受到調查,不能搞例外。
其次,對行賄行為的查處要堅決避免“利益驅動”。國家應保障司法機關的經費,防止其以經費短缺為借口在辦理賄賂案件中創收。在我國,涉嫌行賄者大都為企業及其管理者,而在一個規則缺失、腐敗比較嚴重的社會,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難免存在一些違規違法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機關對企業採取調查措施必須嚴格用証據說話,切實防止把企業當“唐僧肉”,避免“為錢辦案”嫌疑,尤其要避免以涉嫌向A行賄為名立案,最后卻以涉嫌向B行賄為由起訴的行為。
第三,要強調對行賄者的經濟處罰。行賄是趨利性的腐敗活動,對於犯案的行賄者,除了依法剝奪其自由和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高額罰金外,還應當將其記入“黑名單”,剝奪其在相關行業、相關領域從業的資格,使他們在經濟上不僅得不償失,還大虧特虧。
(作者是湖南省紀委預防腐敗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