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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船長為什麼不能棄船先逃?

丁建庭

2014年04月22日08:44    來源:南方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船長為什麼不能棄船先逃?

  與影片《泰坦尼克號》和小說《“諾曼底”號遇難記》中的感人情節不同,在韓國“歲月”號沉船事故中,船長李俊錫沒有選擇“與船共存亡”,而是率先棄船逃生。這讓許多人感到憤怒,其中也包括韓國總統朴槿惠,她表示:“這種行為以基本常識很難理解,也不可饒恕,無異於殺人,從法律上、倫理上都不可想象。”

  1852年2月,英國“伯根黑德”號在南非開普敦海岸觸礁,船長薩爾蒙德帶領船員以全體遇難的代價,將僅有的三艘救生船留給婦女兒童。自此,婦孺優先逃生、船長最后離船,成為海難逃生的光榮傳統,“與船共存亡”更是成為船長的一種至高榮譽。這不僅是基於人性道義,同時也是基於現實需要。船長是船舶的最高行政長官,沒有其他人比船長更了解自己的船舶結構和人員情況,也沒有其他人比船長更適合下達“棄船逃生”的命令。一旦發生火災、觸礁、碰撞、傾覆等事故,無論是組織疏散、維持秩序,還是尋求救援、聯絡接應,都需要船長在現場指揮——一則可以穩定軍心,二則便於作出決斷。倘若船長先於船上人員逃生,整個船舶很可能會陷入混亂,必然會影響到救援秩序,造成更大程度的傷亡。因此,從倫理和常識上判斷,船長雖不需要“與船共存亡”,卻應當“最后一個離船”。

  再來談談船長的法律責任。雖然還沒有船長“必須”最后離船的法律規定,但絕大多數國家都不允許“棄船先逃”,一些國家更是明文規定“應當”最后離船。韓國《船員法》就規定,船舶在遇到危險時,若船長沒有“謹慎救助人命、船舶及貨物”,可被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韓國《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規定了“棄船先逃罪”:如果事故船舶的乘務員未履行救援義務造成乘客遇難,將被處以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徒刑。根據美國的海事法律,棄船逃生的船長不會受到刑事指控,但如果船長逃避責任導致乘客死傷,依然要面臨過失殺人罪名。而在意大利、西班牙等國,船長棄船則有可能被認定為觸犯刑法。相比較而言,中國的相關法律規定更為具體,《海商法》和《船員條例》同時規定:“棄船時,船長必須採取一切措施,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船,然后安排船員離船,船長應當最后離船。”

  這是一道事關生命優先的選擇題,我們不能苛求船長“必須最后一個離船”,但“不率先逃生”理應成為行為底線。然而,現實遠比影片和小說殘酷,棄船先逃的船長並不鮮見。1991年,希臘游輪“海洋”號在南非海域發生漏水事故,船長阿瓦納斯和部下不但沒有在第一時間通知乘客,反而自己乘坐救生船逃生﹔2012年,意大利游輪歌詩達“協和”號發生觸礁事故,在仍有大量乘客未獲救的情況下,船長弗朗切斯科·斯凱蒂諾卻棄船逃跑……瑞典烏普薩拉大學的邁克爾·艾林德和奧斯卡·埃裡克森更是研究發現,在18起沉船事故樣本中,有11起婦女的生還率都低於男性,平均生還率最大的是船員,第二名則非船長莫屬,而兒童的生還率最低。歷史和經驗告訴我們,隻有嚴格貫徹“婦孺優先逃生、船長最后離船”的原則,婦女和兒童的生還率才會大大提高。

  船長“最后離船”的光榮傳統正面臨著嚴峻挑戰,在職業榮譽和求生本能之間出現“右傾”。但無論如何,船長都不能棄船先逃,這是道德底線,更是法律規范。日前,韓國調查部門已經正式逮捕李俊錫,他將面臨包括疏於職守在內的5項指控,他需要為自己的棄船先逃行為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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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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