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副局長楊健最近碰上了一個棘手的案子:案件涉及山西省呂梁市文水縣人大代表王永安,雖然多次請求暫停其人大代表資格,但文水縣人大常委會不僅予以拒絕,因為無法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公安部門找不到他,案件偵辦幾乎處於停滯狀態。(《中國青年報》4月14日)
文水縣人大常委會回應稱,人大是權力機關,對其所屬代表涉案問題,要求辦案機關匯報案情,這是理所當然的,“公安部門應該對人大有起碼的尊重”。這話很專業,也“有法可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但這並不意味著人大代表身份,可以成為當事人不受法律追究的護身符。就此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有關法律專家表示,法律法規對人大代表的保護,主要是為了保護其代表選民表達意志、正常履職,防止其因履職行為遭遇來自公權力的打擊報復,但同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種保護不是代表犯罪的“護身符”。事實上,公安機關通緝的行為並非其人大代表的正常履職行為而是屬於個人經濟犯罪行為,人大常委會理應嚴格區分人大代表正常履職與個人犯罪行為的界限,依照法定程序中止或取消其人大代表資格及其豁免權,構成犯罪的,可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可令人遺憾的是,文水縣人大常委會以“人大代表享有刑事豁免權” 為由,採取讓王永安積極退貨,要求公安機關撤案,拒收公安機關提請中止人大代表資格公函,派員赴青島與辦案機關協調等拖延戰術,對於辦案機關提請暫停代表資格的申請報告久拖不決、不作決定,導致網上通緝撤銷后,王永安不知蹤影,案件偵辦處於停滯狀態的嚴重后果。這些做法,實際上變相地將王永安當作特殊公民保護了起來。“刑事豁免權”在這裡變成了人大代表的“特權護身符”。
由此也暴露出一個問題,即現有法律中,沒有關於人大對辦案機關提請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審查期限的規定。這極易導致因許可時間過長而貽誤辦案偵查取証時機,增加破案難度。同時也給一些權力機關濫用“刑事豁免權”為違法人大代表提供特權保護傘、逃避法律制裁以可乘之機,動搖公民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因此,筆者建議立法機關盡快修訂相關法律,明確人大常委會對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審查的期限,堵住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