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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報:以市場化為主改革住房公積金制度

郭文婧

2014年04月15日08:03    來源:中國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以市場化為主改革住房公積金制度

  針對不少公積金繳存職工買不起房又提取不了公積金,質疑公積金“劫貧濟富”的問題,武漢市擬採取放開月入低於1900元的低收入職工定期提取公積金、取消私企繳存“限高”、實施差異化繳存等多種改革措施。(《長江日報》4月14日)

  始於上世紀90年代初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初衷是通過“國家支持一部分、單位補貼一部分、個人合理負擔一部分的住房貨幣化分配和住房籌資機制”,幫助職工解決住房難題。不可否認,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幫助職工解決住房難題方面,確實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對其問題,也不應該忽視。由於選擇了行政化的路徑,不僅導致了“用又用不上,取又取不出來”的尷尬,還變相成為壟斷行業高福利的工具,擴大了社會貧富差距,公積金套現亂象也隨之滋生。同時,行政化的路徑也增加了政府機構及人員,給納稅人帶來了連帶負擔。

  住房公積金在本質上屬於個人財產的范疇,在正常情況下,個人應該可以自由支配其所有的財產。但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卻限制了個人自由支配其財產的空間,而且與《物權法》中“孳息歸屬”的原則相背離,這正是目前問題糾結的根本所在。實際上,住房公積金制度,並非我國特有,新加坡、德國都有類似的制度,但由於採取的是市場化路徑,所以並沒有出現我國這樣的問題。

  住有所居是一項基本人權,顯然不能採取純市場化的辦法。無論如何改革,住房公積金作為一項穩定住房秩序、解決住房困難的社會福利安排的目的,應該得到保留,甚至應該強化,隻不過實現路徑可以在市場化的取向下,在保証個人可以自由支配個人財產的基礎上更加科學。

  首先,住房公積金福利“保底額”的確定,可以借鑒和與最低工資制度相結合。在“保底額”的確定上,應該明確國家支持、單位補貼和個人負擔的科學比例,根據每一個城市的房屋租賃價格的平均水平,像最低工資制度一樣,動態調整單位補貼的額度。在公積金的發放上,直接將單位補貼和個人應該繳納的這部分所得,計入最低工資總額進行發放,並實行免稅政策。這樣,既保証了住房公積金的社會福利性質,也解決了公民對個人財產自由支配的問題。

  其次,住房公積金的國家支持可以以多種形式來實現。其一,成立各級政府的住房支持基金,這一部分的資金來源,可採取初始資金由財政劃撥,后期補充從國有企業分紅中抽取,並交由專業機構進行市場化運作以保值增值,明確這部分資金專用於保障房建設和個人首次購買商品房補貼,並為商業金融機構的住房抵押貸款提供信用擔保、資金支持、稅收優惠等便利。其二,建立住房儲蓄制度,出台專門政策,儲戶根據自己的住房需要和儲蓄能力與政策性金融機構簽訂《住房儲蓄合同》,堅持“權利與義務對等”、“以存定貸、存貸挂鉤”、“資產負債期限結構與利率結構對稱”等原則,根據儲戶連續儲蓄金額和時間,確定低息配貸的不同額度與還貸時間。

  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種種限制條件,使得許多低收入人群無法滿足最低提取條件,而有能力支付首付款的高收入人群,則可提取公積金貸款,這就實際背離了當初給中低收入人群“雪中送炭”的初衷,成了給高收入人群的“錦上添花”。

  不妨在地方試點的基礎上,啟動住房公積金改革。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簡政放權、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特別是提出了組建住房保障性金融機構的設想,實際上已為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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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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