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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報:征用土地房屋公告應及時“送達”

殷國安

2014年03月26日08:44    來源:中國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征用土地房屋公告應及時“送達”

  山東平度征地火災事故關注熱度不降,新華社發文提出“三問”,其中第二問就是“村民知情嗎?”,結果還真難說。(中國江蘇網3月25日)

  據平度市有關部門介紹,當地此次政府征收土地程序合法,政府按法律要求在村委會張貼了《征收土地預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補償公告》。平度市鳳台街道和杜家?村相關負責人表示公告過,但無法提供相關証明,而部分村民則堅稱對自己的承包地被征收“不知情”。

  這樣看來,平度征用農民土地究竟有沒有按法律規定發布公告,現在還真難說。我推測,公告可能發了吧,不排除一些農民不願意丟掉自己命根子一樣的土地,視公告於不見﹔或者也有這樣一種可能:確實公告了,有些農民真的沒看到。

  對於征收土地和房屋需要公告,有關法律的要求是明確的,《國土資源部關於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三條規定,“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不過,這些規定都存在一個漏洞,即你公告了,土地房屋的主人卻可能不知道。

  其實,這樣的矛盾在許多征地拆遷中都發生過:官方說發出了征用公告,農民說沒發,或者說沒有看到。對此,筆者以為需要填補一個法律漏洞,即對於征收土地房屋,不僅需要公告,而且必須向當事人送達,做到這點才可以避免公告發了卻沒看到的矛盾了。從理論上說,公告只是向公眾公開,接受公眾的監督,但具體的征收必須和土地房屋的被征收人聯系。這就好比法院的開庭雖然事先公告了,但還必須另外以書面形式送達訴訟當事人,才能保証其出庭應訴。值得指出的是,決定征收的政府和被征收人是平等的,雙方必須平等協商,而不是讓被征收人去聽你的單方面決定。

  綜上所述,無論是《土地管理法》還是新拆遷條例都需要修改,要在公告規定下面增加一條,即征用的公告必須送達相關的被征收人,寫明被征收的土地面積、房產位置和面積、補償安置辦法等,送達需要接收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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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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