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體制層面上,法官職業化改革只是打開了司法去行政化的“一扇窗”,可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完整的內部體制改革需要在法院審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上下級法院業務管理等方面全面“去行政化”。目前的法官職業化改革,多局限於人事和審判管理領域,上下級法院監督關系上的改革,還有待進一步發力,以真正厘清審判權與監督權的邊界。
上下級法院之間行政化體系,向來是制約法院獨立的一大弊病。按照憲法規定,上下級法院之間只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但事實上,由於整個國家行政化體制的強大滲透力,不同級別法院之間往往被視為上下級的關系。在2011年河南平頂山“天價高速費”案中,平頂山中院的主審法官、庭長、主管副院長、院長就受到了上級法院的處分,當時即有法學界人士批評:這是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行政性干預,不符合法院之間的審級獨立原則。如果不能厘清上下級法院之間的權責關系,那麼,法官職業化改革的成果很可能流於形式,依然會形成“上級法院的法官高於下級法院的法官”的現象。
不僅如此,下級法院就一些拿不准、不好定性的疑難案件,還形成了向上級法院層層請示、匯報的慣例。經過請示后上下級法院形成一致意見,意味著上訴毫無作用,二審終審制度形同虛設。最高法院有關人士也認為,案件請示的做法是司法行政化的主要表現之一,它變相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使二審制淪為形式。
事實上,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一般隻能通過上訴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等司法方法來解決,不宜以請示和批示的行政方法來解決。案件在下級法院審理沒有產生結論,也沒有通過上訴、抗訴等程序時,上級法院不能直接對下級法院的案件下命令或者給出處理意見,否則,就構成對下級法院審判權的干預。
為此,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規范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系”。在這方面,單純的法官職業化改革是難以企及的,必須從組織法律制度上進一步明確上下級法院之間的權限分工,包括法定的監督渠道和非法的干預方式,尤其是廢除案件請示制度,改革發回重審和提級管轄制度,排除把上訴率、發回重審比例和上訴改判比例與考核評優相挂鉤,因為“這些標准容易導致下級法院迎合上級法院,損害下級法院的獨立裁判權”。
不難看出,法官職業化改革只是司法改革的一個方面。司法的去行政化,原先也有不少嘗試。既然方向很明確、問題找准了、方案也不缺,為何這些年來的去行政化改革進展不佳?其間的關鍵,恐怕還是各種利益的掣肘。去行政化的核心是將審判權真正交還給法官,圍繞法官進行各種福利待遇的分配,減少各種權力意志的干擾,這不僅會剝奪“帶長字”那部分人的權力與實惠,更觸及了后勤和行政管理人員的“奶酪”。原本大家都在一個單位,憑什麼你是法官就要如此尊榮顯貴?這種粗淺的比較,成為橫亙在改革道路上的攔路虎。而此次改革試水之所以在深圳,不僅因為這是一座具有改革精神和法治底蘊的城市,更因為其在全國率先推行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並曾在弱化庭長對法官的行政管理職權方面進行過有益探索。倘若這種去行政化改革全面鋪開,觸及的既得利益者更加廣泛,可能遭遇到的阻力可想而知。
任何一項改革都不可能不觸及利益,對今天中國的司法體制來說,二十多年的改革反反復復曲曲折折,已經到了必須“觸及靈魂”的地步。雖然深圳的改革還不能承載起全面去行政化的重任,但我們仍希望它能開啟法官職業化的“春天”,以此帶給法治中國真正的改革動力,重溫並最終踐行馬克思的那句老話——“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