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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報:“幼兒園服藥門”的未解之問

田文生

2014年03月18日08:23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幼兒園服藥門”的未解之問

  作為一名報道“西安幼兒園服藥門”事件的記者(相關報道見本報3月17日7版),回顧這一事件,不難發現,事件發生的根本原因,是幼兒園老師良知的缺失,以及監管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明顯失察。在5名當事人被採取刑事措施之后,我仍有太多疑問。

  第一,幼兒教師的職業道德和良知去哪兒了?

  校方將藥片分發給各個班級,“按班按人數發到每個班老師手裡,並看著老師給孩吃了,再發下個班。”這意味著,藥片將經過一大批幼兒教師之手。白色的ABOB(“病毒靈”)上有明顯標識。但是,數十名教師在長達6年時間裡,對孩子服藥一事熟視無睹,要麼是沒有查詢該藥片究竟是怎麼回事,要麼是查詢后未告知家長。且不說作為教師,他們明顯失職,僅這種冷淡和沉默,就讓人難以理解,以至於不得不懷疑他們的職業道德和良知。

  第二,是誰提議和決定讓孩子服藥?這種行為如何定性?

  官方迄今披露的事實對服藥的決策者或指使者語焉不詳。這名決策者是否如同部分人士所分析的那樣,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值得司法機構參考。至於幼兒服用的藥品屬於國藥准字號藥物、在有效期內,並不關乎事件的定性,“可以服用”和“應該服用”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即使是5名被採取刑事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想必也不會有事沒事經常服用有效期內的國藥准字號藥物。

  第三,5萬多片處方藥是如何進入幼兒園的?法規為何沒能阻斷這個通道?

  按照官方查明的情況,藥品系幼兒園冒用其他醫療機構名義購買。但是,出售方為何未進行起碼的核實?《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明文規定,藥品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証經營藥品行為的,不得為其提供藥品﹔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憑處方銷售處方藥﹔藥品經營企業不得為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經營藥品提供資質証明文件或者票據等便利條件。在“幼兒園服藥門”中,勢必有環節違反了上述規定,否則,ABOB片不會進入孩子們的口中。

  我更關心多達5萬多片的處方藥,是如何輕易擊穿監管的?在市場上輕而易舉就能購買處方藥的現實,讓人不得不懷疑藥品監管形同虛設。那麼,法規為何成了一紙空文?誰應對此負責?

  第四,幼兒園為何能“帶病升級”?教育部門的監管何在?

  涉事幼兒園曾因為裝修“有油漆滴到孩子衣服上、讓兩個孩子擠一張床”等原因,遭遇家長投訴,據稱政府曾介入處理。在這樣的背景下,該幼兒園反而“帶病升級”,成為一級園,有了調高收費標准的合法理由,也有了招生的金字招牌。那麼,成為“一級園”的評估標准是怎樣的?評估過程有沒有走形式?連這種幼兒園長期存在涉嫌違法行為都不能覺察的監管,是否盡到了責任?

  第五,校醫行醫應該如何規范?

  校醫普遍缺乏行醫資質,是一個現實問題,短時間內也難以解決。正因為此,才更應對這一群體的醫務行為作出更嚴格的規定和限制,“沒有開處方的資質的人就不得開處方藥”應該是紅線。在本次事件中,筆記本上白紙黑字的“預防針提成費用”字樣,也值得關注和核實,其背后有沒有更為不堪的丑聞?

  第六,誰應該為孩子的健康埋單?我們難以排除服藥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孩子健康的可能性,家長對此憂心如焚,完全可以理解。官方一度僅指定一家醫院體檢,引起家長們的普遍質疑和排斥。要排除家長的擔憂和社會的疑慮,最有效的辦法是,更高層級的政府部門介入,經與各方溝通,選定權威醫院,組織權威專家,公開、科學、嚴謹地對所有孩子進行體檢,對所有結果進行匯總分析,並將整個過程和結果公之於眾,接受社會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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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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