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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報:落實“帶薪年假”須完善考核體系

耿銀平

2014年03月14日08:42    來源:光明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落實“帶薪年假”須完善考核體系

  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落實帶薪休假制度”。全國政協委員、河南綠色中原現代農業集團董事長宋豐強表示,帶薪休假落實難與社會大環境有關,不是不想休,而是休不了,可將落實帶薪休假納入企業、單位考核體系。全國政協常委徐輝認為,對不執行帶薪年休假的企業、組織,政府部門應該有一定的措施,來糾正他們的行為。

  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也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帶薪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帶薪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帶薪休假15天。

  但現實中,不少企業和單位,過分強調自身利益而忽視員工合法權益,動輒將管理成本轉嫁給員工。違規鮮有受到法律制裁,使得違規者肆無忌憚。調查顯示,近四成受訪者表示不了解《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具體條款,僅有7.7%的人就帶薪年休假不符合相關規定等問題和單位有過交涉。

  落實“帶薪年假”,僅僅停留在媒體批評、公眾“吐槽”等層面是不夠的,更要站在公共發展、員工尊嚴、法律尊嚴的高度,清除“落實不力”的攔路虎,將落實情況、落實效率,納入不同形式的考核體系,通過考核壓力、行政壓力,讓違規者付出代價,不敢違規,才能激活內生動力,“帶薪年假”才有望得到積極落實。比如,可以將帶薪休假納入企業社會責任的考核,帶薪年假制度如果未能有效落實,就說明這個企業的人文關懷、人文制度嚴重缺位,社會責任系數低。近年來,社會責任發展越來越多地出現在跨國公司的訂單附加條件中,許多跨國企業在選擇供應商時,更注重企業是否實行合法的勞工標准、企業責任標准。

  除了在考核上重視,我們更期待“帶薪年假”的地方性規定落地。比如西安市出台了《關於進一步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意見》,將“強力推行”帶薪年休假,保障職工權益。不安排年休假,將按職工日工資收入300%支付報酬。延安市對職工帶薪年休假進行專項檢查。讓“紙上權利”的“帶薪年假”得到實事求是的落實。這些做法值得肯定。

  據報道,法國帶薪年休假,雇主單方沒有決定權﹔德國法律規定員工每年可享有24個工作日的帶薪年休假。我國這些年很多地方都在與國際觀念積極並軌,在帶薪休假方面,我們也應該學習國外的制度制定方式,用完善的法規保障公眾的休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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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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