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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稅收精確立法才能避免重復征稅

2014年03月13日09:32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稅收精確立法才能避免重復征稅

■ 社論

吸取之前“粗放立法、部門定細則、執行口徑看官員”的教訓,稅法必須精細化,將企業、公民在納稅時的具體情形,精確落實到法律中。

關注“全國兩會”系列評論之十

“稅收法定”是今年兩會上的熱點話題。“重復征稅”的問題也引起了媒體關注。石家庄一家物流公司的負責人稱:“把一批貨從石家庄發往新疆,因為有多家公司中轉,結果中轉公司都要為這批貨物繳稅。”“利潤不過12元,繳稅額是39元。”

運輸企業抱怨被“重復征稅”的背后,是2012年中央在各地逐步實施的“營業稅改增值稅”改革。

物流等企業原本是繳納營業稅的,但營業稅並不能抵扣﹔商品在進入下一個流通環節之后,政府會繼續征稅,形成了“重復征稅”。而增值稅是可抵扣的,因此“營改增”改革可解決“重復征稅”問題。

但現實卻是,“營改增”改革以來,在大部分企業歡呼稅收減負的同時,物流企業卻表示實質稅負增加了。

具體到物流公司遭遇的“重復征稅”問題,之前征營業稅時,按2003年財政部、國稅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企業繳納營業稅是要扣除支付給之后承運人的運費的﹔“營改增”之后卻沒有這個“補丁”,造成了“重復征稅”。

那麼,這一看似“技術”的問題與落實“稅收法定”又是什麼關系呢?

改革初期中國稅種、稅法嚴重缺乏,1985年全國人大專門授權國務院“在體制改革期間可以通過稅收條例的形式,推進稅制的改革”。因此,中國目前絕大部分稅種都是由國務院制訂的,18個稅種隻有3個是全國人大立法通過的。這一粗放的稅收立法授權機制,在運行了近30年之后也積弊叢生。

首先,國務院的稅收行政立法,大都基於“暫行條例”的思維,法條籠統。比如,營業稅的依據是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營業稅暫行條例》,一“暫行”就是21年﹔而整部條例隻有17個法條。

因為稅收條例太籠統,當企業、公民遭遇復雜的納稅情況時,就要由財政部、國稅總局下《實施細則》、《通知》來“打補丁”。企業、公民不是“依法納稅”,而是“按通知納稅”。比如,前述的運輸企業繳納營業稅時,要扣除承運人運費的規定,就是靠《通知》解決的。

這樣一來,嚴肅的征稅權等於被“二次授權”了,給了稅收部門巨大的操作空間,使得一些行政部門能通過解釋稅法,任意干預市場,甚至滋生腐敗問題。之前的2007年財政部“半夜雞叫”調印花稅干預股市﹔2010年沉睡多年的房產稅突然枯木逢春﹔以及這次物流企業抱怨“重復收稅”,都是稅收嚴重行政化、隨意化的體現。

當務之急是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稅收法定原則”,稅法應由全國人大制訂,吸取之前“粗放立法、部門定細則、執行口徑看官員”的教訓。稅法必須精細化,將企業、公民在納稅時的具體情形,精確落實到法律中,才能避免“重復征稅”等怪相,也能避免行政部門通過釋法攬權。稅收的精確立法,也意味著政府的自我減權,這需要巨大的改革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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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倩、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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