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昨日首次發布《2010—2013年人民法院維護消費者權益狀況》白皮書,同時公布了10起人民法院維護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而向相關管理部門和經營機構等發出涉及工作方法改進、管理體制調整、規章制度完善等方面的司法建議800余件。
在維護消費者權益方面,近年來司法機關作出了不少努力,包括白皮書所提到的“注重提高消費者維權糾紛處置的實效性”,“採取各項便民利民措施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加強庭前調查研究和判后回訪建議工作”,“加強審判監督規范司法裁量權行使”等,都是司法機關對坊間呼聲的有力回應。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各級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不再以消費者是否“知假買假”作為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條件,為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打下了堅實的法律基礎,也實際上解決了我國學術界長期討論的問題——消費者即便知假買假,生產者、銷售者也不能以此理由為抗辯要求免責。從消費者權益法的修改,到一系列司法解釋出台,顯然都是從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立場出發,改變消費者與生產者、銷售者、服務商之間的不平等現狀。從現實來看,盡管消費者仍然談不上是上帝,但是如今的維權渠道確實比以前增多了。
然而,時至今日消費維權的成本仍然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包括時間成本、經濟成本、法律成本等。從消費者方面講,成本的高低與受損的權益大小挂鉤,一旦消費者覺得付出的維權成本高於所得的權益,自然就會放棄維權。廣州中院昨日透露的數據顯示,2012年至2013年該院受理的消費者維權案件中,職業維權人士為原告的共計104件,佔案件總數八成以上。有法官現身說法,稱自己作為普通消費者買到了假洗發水,也懶得去打官司。也就是說,如今的司法維權途徑更多地被職業維權者所使用,普通消費者缺乏必要的維權知識與支持,維權動力不足,尤其面對一些小額糾紛案件。一條良好的司法維權途徑,一定是以大多數人的便捷便利為衡量標准的。這需要司法機關為消費者維權提供高效的司法救濟手段,對消費者維權的案件快立案、快審理、快執行,盡量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依法提高商家的侵權成本、廠家的制假成本,建立公示制度,讓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經營者名譽掃地。
值得一提的是消費者維權領域的公益訴訟。經營者實施違法行為后,雖然隻有很少的消費者由此提出訴訟,申張自己的權利,但是,特定消費者由此提起的訴訟,從表象上看是為了個人利益的實現,本質而言卻是對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維護,促進了公眾利益的實現。為了方便消費者起訴、解決消費糾紛,應將公益訴訟制度落實到實處,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判,對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訴訟請求的,適用該判決、裁定。這樣就方便了消費者“搭便車”解決消費糾紛,哪怕是搭職業維權者的便車,這也免去了許多消費者維權的顧慮。公益訴訟在我國是一個新生事物,新民事訴訟法和新消保法先后對此作了原則性規定。新消保法首次提出,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及省級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支撐這個新生事物的隻有法條的原則性規定,沒有更詳細的程序化制度,這需要司法解釋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的進一步落實與構建。
顯然,司法力量在維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可以做的還有很多。從根本上說,構建一個和諧消費環境,呼喚企業的社會責任感。企業應該明白這樣一個道理,企業的對手是競爭者而不是消費者,不要因為打贏官司而丟掉了市場,因為消費的選擇權永遠在消費者手裡。打造良好市場環境,司法解決途徑隻能是退而求其次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