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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出庭被告人不應貼“犯罪化標簽”

2014年03月12日09:24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出庭被告人不應貼“犯罪化標簽”

■ 觀察家·代表委員議政錄

給出庭被告人貼上了“犯罪化標簽”,是有罪推定理念的外在表現,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相違背。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2012年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明確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基本原則。結合當前刑事審判工作實踐,建議去除出庭被告人的“犯罪化標簽”。

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被告人在庭審中穿著印有看守所名稱、編號的“號服”﹔一些男性被告人被剃光頭﹔大多數被告人戴著手銬進入法庭,除了一審被判處死刑以及具有嚴重人身危險性的被告人以外,還有不少被告人戴著腳鐐出庭受審﹔在庭審中讓被告人坐在“低柵欄”中受審。這些做法就像是給出庭被告人貼上了“犯罪化標簽”,是有罪推定理念的外在表現,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相違背,應當予以去除。

首先,強令在押犯罪嫌疑人剃光頭是違法的。199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下發《關於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規定“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給在押人犯剃光頭”。讓出庭被告人穿“號服”也沒有法律和政策依據。至於戒具,法律規定,對在押犯罪嫌疑人和出庭被告人,不戴戒具是一般原則,加戴戒具是例外情形。但實踐當中,擅自擴大加戴戒具適用對象范圍的現象比較常見。讓被告人坐在“低柵欄”裡受審,雖然依據1997年1月31日中央政法委員會下發的《關於實施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幾個問題的通知》,但這一規定已經明顯滯后於我國刑事司法理念、原則、制度的發展。

出庭被告人被貼上“犯罪化標簽”存在明顯弊端:一是不符合無罪推定的刑事司法理念和原則。穿“號服”、戴戒具,實質上已經把他作為有罪的人對待了﹔二是不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三是不利於保障被告人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被貼上“犯罪化標簽”后,被告人處於一種被壓抑、受審訊的狀態,這不僅影響其辯護權的行使,而且加重了控辯結構的失衡。

去除庭審被告人的“犯罪化標簽”涉及各政法單位,當前,應當重點對以下法律、規章或政策予以修改調整:

第一,建議中央政法委牽頭,聯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共同就去除出庭被告人“犯罪化標簽”問題開展專項調研,聯合下發規范性意見,明確規定禁止強令“剃光頭”、“穿號服”、違法“加戴戒具”等問題。

第二,建議中央政法委牽頭,廢止1997年1月31日下發的《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實施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幾個問題的通知》中“被告人席設於審判台正面,採用低柵欄”的規定。規定被告人席使用與其他訴訟參與人同樣的桌椅,並可根據庭審安全的需要為被告人配備紙筆。除了一審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或者確有可能發生行凶、脫逃、自殺、自殘等危險的被告人外,不得採用“低柵欄”。

第三,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規定,在被告人進入審判庭前,一律為其脫去“號服”,除了過於不嚴肅的服裝外,允許其著便裝。在被告人進入審判庭前,一律為其去掉手銬。除因暴力犯罪一審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被告人,或者確有可能發生行凶、脫逃、自殺、自殘等危險的被告人外,禁止給被告人戴腳鐐。對未成年被告人一律不得使用任何戒具。

第四,待條件成熟時修改刑事訴訟法,將上述內容納入其中。

□張立勇(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高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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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倩、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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