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望透過人大代表的努力,能夠推動這一建言正式進入修法程序。當法律規定不含糊,警察在開槍還是不開槍的選擇上,才更有信心不含糊。
全國人大代表馬振川日前建言修改《警察法》。他認為,警察法授予警察使用武器的權利要明確具體,不能在法裡面提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因為法要大過規定。
開槍還是不開槍,對一線警員來說,一旦遇上特定情境就必須及時作出選擇。開槍得當,將有效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開槍不當,也可能對無辜民眾造成傷害。近年來,媒體對警察應開槍而未開槍的指責有之,對警察不應開槍而開槍的質疑也有之。究竟哪些情形下可使用武器,的確需要一個具體而明晰的標准。
查閱《警察法》,與之相關聯的主要內容在第十條,“在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這裡雖然對可以開槍的“緊急情況”進行了列舉,但仍不夠具體和全面。后面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也語焉不詳。從文義上看,此條款確有改進的空間。
法當然大過規定。《警察法》之所以要在警察開槍的依據上,疊加“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顯然不是認為“規定比法大”,這更像是一個立法技術安排。因為警察可以開槍的情形是無法窮盡列舉的,讓“有關規定”在法律的原則性規定之下,進行具體細化,一方面有助於發揮警察部門在行政立法中的主導地位,使規定更合乎警察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可以保留一定的靈活度,克服成文法為照顧普遍適用性而不得不總是表述得過於抽象與原則。
目前對警察可以開槍作出具體規定的行政法規,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這份“有關規定”對警察使用武器進行了嚴格的限定,其中第九條對“經警告無效可以使用武器”的十五種情形作了一一列舉。同時第十條對警察“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第十一條對警察“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分別作出了規定。上述種種,已超千字還難稱完備或全面。若依馬振川代表的建議,立法機關要面臨的技術問題是:目前全文隻有不到五千字的《警察法》,能否以上千字的篇幅來具體規定警察可以以及不可以開槍的標准?
對這一問題的回答,注定會有不同的聲音,這恰恰是這份立法建言的意義所在。沒有清楚的權利/力界定,法治就會失去依據,失去規則,失去效率。尤其是對於動輒帶來傷亡的“開槍權”,更要慎之又慎。將警察開槍的情形具體規定在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規中,不但能凸顯出標准的重要性,更代表著多數民意對警察開槍權的授予和限制。期望透過人大代表的努力,能夠推動這一建言正式進入修法程序。當法律規定不含糊,警察在開槍還是不開槍的選擇上,才更有信心不含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