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兩高報告出爐。談成績,有目共睹﹔談問題,切中要害。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報告,直呈六大問題和困難,不掩飾、不回避。而這些問題,又反照法院體制機制的缺陷,折射著未來司法改革的努力方向和路徑探索。
這些問題直指司法不公現象——“有的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損害了有關當事人的利益和司法公信力”﹔毫不諱言司法為民不力——“仍然存在立案難、訴訟難、執行難等問題,在滿足人民群眾司法需求方面還有差距”﹔坦言存在司法行為不規范——“少數干警官僚主義和特權思想嚴重,司法行為不規范、不文明,對當事人冷硬橫推、吃拿卡要,有的甚至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群眾反映強烈。”
問題的根源在體制機制。上述在司法公正、司法為民、司法規范方面暴露的種種問題,在最高院報告所列的六大問題中就能尋找到答案。“保障人民法院工作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還不夠健全,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體制機制還有待完善”﹔“一些法院管理行政化色彩濃厚,影響力審判質量和效率。”歸結到一點,就是“去地方化、去行政化”還不徹底。
地方化和行政化一直是影響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重要因素。“地方的”法院和“行政的”法官,使得法院帶上濃厚的行政色彩,積弊叢生。當國家設立在地方的法院成為“地方的法院”,法院難免受到地方行政權力干預,有的甚至成為地方行政權力的角力場﹔當法官有了官階,辦案需經過層層簽審,審判成審批,就難免滋生官僚主義,亦無法避免權力尋租。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對法院“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改革提出了總體要求。一方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証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另一方面,“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明確各級法院隻能定位,規范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系。”
無論是“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都是一場觸及多方利益的革命,是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前者,觸及地方行政利益﹔后者,動了自己的奶酪,改起來均不易。因此,盡管有改革頂層設計,但底層卻未拿出敢作敢為的勇氣和善做善成的智慧予以呼應。
“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的變革,意味著法院在轉型社會背景下的重新定位、重新出發。作為社會矛盾糾紛的解決者,社會治理中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社會秩序的穩定者,它尤其需要打破固有的利益藩籬,從權力利益糾葛中獨立出來。因為,一個社會,要使規則能夠很好地實行,必然需要一個獨立的、公正的司法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