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明確了2014年的立法工作重點,每一項立法工作計劃無疑都是對社會熱點、難點的回應,也進一步體現了立法是對改革的回應和保障。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凡屬重大改革必須於法有據。這種提法可以概括出兩層含義:一是,改革是化解當前社會各種難題的手段和依托。二是,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運行在法治的軌道上。改革是一場攻堅戰,必然要突破舊有制度藩籬,在一定程度上打破既得利益格局。但改革又不能脫離現有的法律框架,淪為權力的工具。這就需要通過法律上的“立、改、廢”引領改革。
2014年的立法工作中,修改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切中社會熱點。自2012年,全國大范圍的霧霾成為壓在環境問題和民生生活上的一塊重石。從表面來看,霧霾是一個環境危機信號,霧霾治理是一項政府工作。然而,修改“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體現的是對既有工作的反思,也是對下一步“要像對貧困宣戰一樣,堅決向污染宣戰”工作的護航。
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改革開放初期,“促進生產”是政府工作、社會發展、人民生活的主題。相對於生產和效率,環境問題的隱蔽性、滯后性也使其被忽視。在粗放型經濟模式,“發展”與“治理”盡管在理論上被並列提及,然而在實際中“先發展,后治理”甚至是“隻發展,不治理”模式更有生存空間。進入二十一世紀,環境污染積累超過一定臨界點之后,集中性爆發。霧霾不過是環境問題中來的更快、更猛烈的一個。
隨著環境問題的凸顯,環境治理重要性日益迫切。改革生產方式、實現環境治理,建設環境友好型的和諧社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美麗中國的願景已逐步將環境問題升格為國家層面施政的重點。然而,在地方政府,環境治理勢必制約生產發展的速度,“發展”與“治理”的沖突中,地方政府更傾向於求“發展”。國家層面所提倡的發展與治理同步,“決不以犧牲環境換取一時的經濟增長”的要求,到地方后踐行的仍然是“發展主導,擱置環境”的思路。這種國家頂層設計與地方政府施政思路上的矛盾,必然阻礙生產方式、經濟增長方式改革上的實踐和創新。
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中,將“保護環境”提升為“國家的基本國策”,增加“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污染者擔責的原則”,強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等新提法,無疑是對改革中“發展”和“治理”關系的重新定位,更是對舊有模式,地方行政邏輯調整。
環境治理,只是通過完善立法引領改革發展的一例。2014年立法工作重中還有修改預算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食品安全法等,制定糧食法、中醫藥法等一些列重點。每一項都是回應改革發展中遇到的新問題、新難點。改革之路,需勇乘風破浪,勇往直前,願立法能引領改革,為其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