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向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各級政府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加強建設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要深入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職責。依法治國,從政府到公民,都當有法治意識。政府首當其沖,要有這種意識。作為領導干部,尤其要有以法治思維履職的基本約束。
李克強總理在此的論述,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大報告首次寫入“法治思維”,提出“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政府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職責,領導干部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法執政的基本條件,也是轉變政府職能、推動政府自身改革的迫切要求。
法治思維首先不同於傳統的人治思維、權力思維。人治思維強調服從個人的權威和意志,權力思維凡事唯權力是瞻,兩者都隻把法律當成工具,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被嚴重邊緣化。法治思維則尊崇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強調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政府受憲法和法律賦權行使審批、執法、監管等權力,政府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簡言之,“法大於人”、“法大於權”就是法治思維,反之就是人治思維、權力思維。
法治思維的核心是限制政府權力和保障公民權利。限制政府權力,就是政府行使權力須由法定程序賦予,受法律規定的制約,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義務﹔保障公民權利,就是公民、法人、市場主體、社會主體的各種權利受憲法和法律保障,公民權利如果受到侵犯,包括受到政府權力侵犯,應有法定渠道獲得救濟,侵權者必須受到懲處。不受限制的政府權力是高度危險的,缺乏保障的公民權利是沒有意義的。
限制政府權力的最好做法是制定權力清單,權力清單向社會公開,政府隻能行使清單中列舉的權力,清單之外政府無權行使任何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最好做法是制定“負面清單”,“負面清單”也向社會公開,清單列舉禁止公民從事的項目,凡清單未禁止者都是公民權利的范圍。李克強總理論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時說,對市場主體是“法無禁止即可為”,對政府是“法無授權不可為”。從行政審批權力的角度看是如此,從政府行使其他權力的角度看,限制政府權力和保障公民權利的邏輯也是如此。
政府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職責,不但要體現在審批、執法、監管等行政事務中,也要體現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過程中。習近平總書記近日強調,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改革是對既有利益格局的重大突破,導致一些領域和環節產生巨大變化,但所有的突破和變化都不能違反法律,即便需要適時修改法律,修法本身也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改革和修法都不能拋開法律亂改一氣。
隻有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政府職責,才能建成真正的法治政府,隻有建設好法治政府,才能建設好法治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