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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排污罰款為何隻有“超生處罰”零頭

韓涵

2014年03月07日08:59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韓涵:排污罰款為何隻有“超生處罰”零頭

■ 我看兩會

“河北‘紅豆湯事件’,70家企業都有問題,總計罰款平均下來,每家不到8萬。”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王小康說出這個數據,讓在場的李克強總理非常驚訝。3月5日,在全國政協科技界別小組討論會上,王小康再提此事:某個省份對超生的家庭罰款80萬,可企業違法排污罰款還不到8萬元。(據《中國青年報》)。

平心而論,王小康提到的80萬超生處罰,只是“某省份”的﹔“紅豆湯事件”中涉事企業被罰不到8萬,也有待核實,將二者比較,有選擇性類比之嫌。但排污罰款遠不及“超生處罰”的現象,卻並不少見。而它道出的,是當下治污的怪現狀。

其實,罰違法排污企業幾萬元,已很不容易了。一些地方為了GDP,對違法排污基本不聞不問,隻有輿論曝光、上級督辦后,才會給點象征性處罰。至於依法對違法排污責任人進行治安拘留甚至刑事追究的,更少之又少。

環境執法對排污處罰不力,有人認為是法律不“給力”。確實,環保罰款上限低是個問題,如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環保部門對違法排污最高隻能罰100萬。據悉環境領域改革的方向,是依照污染造成的損失按比例罰款,這思路值得肯定。

不過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按目前環境法規,有多少地方是把法律賦予的權力用足用好的?把河流污染成“紅豆湯”、“牛奶河”,有多少地方進行了依規重罰?再者,若覺得國家法律的標准低,也可通過地方立法來補足,去年《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不就取消了對違法排污的處罰金額上限,並按日計罰嗎?

可見,對排污處罰不力,阻礙不在法律,而在治污決心。不對地方官員治污失職、瀆職追責,恐怕改變不了環保執法的地方保護主義。十八屆三中全會已提出,要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此次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也提到要出重拳強化污染防治,“像對貧困宣戰一樣堅決向污染宣戰”。這也顯示了治污決心,下一步,無疑應快馬加鞭,就機制完善拿出具體的實施方案來。

□韓涵(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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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倩、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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