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首場新聞發布會上,新聞發言人傅瑩說,“這些年行政訴訟案件原告勝訴率明顯下降,確實存在著行政部門不願意當被告、法院不願意受理的情況”。她還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對行政訴訟法進行一個比較全面的修訂,盡可能地排除對‘民告官’各種各樣的阻礙”。
事實上,“告狀難”長期以來存在於行政訴訟實踐中,即便是在我國行政訴訟法實施20年后,它依然是司法現象中的一個“頑症”。特別是一些基層法院,有時為了維護政府機關的形象,制定了不少地方性規范或內部政策,限制當地公民或者法人依法行使國家法律所賦予的行政訴權,從而使某些行政機關的行為得不到應有的司法監督,違法行為也沒有獲得及時糾正,引發民眾的諸多不滿。
以往引起社會普遍關注的事例說明,凡是可能引起群體性事件或者連鎖反應的行政訴訟,相關行政機關或者當地一級政府,大多都有明顯或者重大的“工作瑕疵”。人們有理由相信,為了降低敗訴率,法院將某些“民告官”案件拒之門外,背后大多存在著政府部門那隻“看不見的手”的影響甚至干擾,行政審判也就難以使提起訴訟的公民或者法人滿意。
對於這種極不正常的現象,最高法院副院長江必新曾在全國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明確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門利用各種“土政策”,抬高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門檻”,導致了當事人告狀無門引發上訪、激化社會矛盾的事件發生。而最高法院發布的《關於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也要求法院進一步重視和加強行政案件受理,切實解決行政訴訟中“告狀難”的問題。其中特別強調,法院不能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為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設置障礙。
不過,從近些年的司法狀況看,還是有不少地方法院我行我素,不受理所謂“涉及面廣”“敏感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而其理由大多是缺乏法律依據的所謂“內部政策”“上級指示”,以至於絕大多數執業律師都不願接手代理行政訴訟案件。面對法院的“不受理”,個別公民則無奈走上了“法外”告狀之路。
中央決定,為了確保法院審判獨立,必須排除行政權力對司法的干擾,要對現行的國家司法體制進行一次全面改革。同時,要通過對行政訴訟法的修改,進一步打開“民告官”的訴訟門欄,把行政執法引發的矛盾和沖突,解決在法律的框架之內,切實維護公民合法權利,促進政府機關依法行政。
人們期待通過此次行政訴訟法的科學修改和全面實施,使我國“民告官”案件在受理、訴訟和裁決等方面都真正邁入“法治”的軌道。在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裁決過程中,法院更應該秉持客觀、中立的理念和立場,做到不偏向、不袒護,居中裁決、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