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三亞市警方對一名在海灘上裸晒、並且不聽規勸的58歲男子給予行政拘留5天的處罰。就在春節假期,三亞市大東海海灘集中出現“天體浴”的行為,當地執法人員到現場規勸,張貼禁裸的公告,對這名男子實行拘留,是開出的第一個罰單。
屢勸不聽、屢教不改,逼不得已“兵戎相見”,三亞警方的先禮后兵,也確實是用心良苦。據報道,大東海海灘上裸泳、裸晒的主要是中老年男子,一些人認為日光浴能夠治愈疾病、有益身心。然而,無論什麼理由,都不能公然違背國家法典,也不能挑戰公序良俗,玷污公共空間。
那些不聽勸告的裸浴者,或許視裸浴為個人權利和行為自由。但是自由並不意味著為所欲為,更不是要以犧牲公序良俗為代價。你可以標榜自己具有享受日光浴的自由,但是你並沒有制造大眾視覺污染的權利。不僅警方三令五申、明令禁止,廣大游客同樣在競相吐槽、表達不滿,從官方民間的同頻共振中,可以清晰地看到,所謂裸浴的權利,本質上不就是藐視法律的耍滑撒潑嗎?
事實上,自由從來都不是隨心所欲,自由的邊界就在於尊重他人權利、遵守公共規則,也隻有如此,每個人的自由才不會對他人構成傷害,每個人才能真正享有自由。試想,如果每個人都把公共海灘視為個人的私人領地,進而肆無忌憚地進行裸浴裸晒,那麼海灘還是令人心曠神怡之地嗎?因此,在權利意識覺醒的今天,我們更應補上法治意識、公共意識和規則意識這一課。
自由本身就意味著約束。當權利意識與法治意識比翼齊飛,才有個人的權利實現,也才有社會的公序良俗,這,或許是三亞裸浴最重要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