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觀點>>人民財評

人民財評:商場終非戰場,“軍令狀”當慎用慎簽

庄紅韜
2021年09月19日09:07 |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小字號

現而今,有部分用人單位通過採取一些隱蔽的手段,來實現約束或激勵員工的目的。比如讓員工簽署“不成功便離職”的責任書,也稱作“軍令狀”,即完成不了承諾的業績便主動辭職。

“不成功,請離職”,這樣的“軍令狀”有效嗎?據媒體報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發布了一起涉及上述情況的勞動糾紛裁判結果。該案件的法官指出,如果真按如此“軍法”辭退勞動者,可能涉嫌違法,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軍令狀,顧名思義,起源於軍隊,與行軍作戰有關,其目的是加強將領的責任感,確保戰斗的勝利。后來也演變成針對一些重大項目或工程的責任書,是一種較為常見的激勵士氣、鼓舞斗志的方法。

立軍令狀者,可貴之處在於自我加壓,不留后路。而敢於立軍令狀,也是充滿自信、擁有實力的表現,是自下而上噴涌勃發的昂揚斗志。

不知從什麼時候起,企業也越來越多地開始在經營管理中採用這種方法。俗話說,商場如戰場。轟轟烈烈的“誓師大會”上,寫有任務指標的“軍令狀”落滿簽字或手印。一旦任務指標沒有完成,企業“統帥”大手一揮,按“軍法從事”,確有幾分慷慨壯烈。然而,此舉是否合法合規尚待商榷。

一方面,企業不同於軍隊,員工也不是軍人,二者的身份和職責不同。將軍事化的剛性管理和上下級關系簡單地照搬到企業,而不考慮企業和軍隊的巨大差別,這樣的“軍令狀”即便立了,也未必能達到理想的效果。

另一方面,在企業和員工之間,員工處於相對弱勢的一方,在涉及“軍令狀”這類內容上,員工並沒有太多討價還價的余地。所以,在簽訂“軍令狀”時,員工的真實意願的表達才更加重要。如果“軍令狀”是員工違心被迫簽署的,則有可能為將來發生的糾紛埋下禍因。對這一點,企業和員工都不可不察。

所以對企業而言,相比立“軍令狀”,或許搭“拜將台”、貼“招賢榜”等做法會更恰當。讓有干勁有闖勁的員工有機會毛遂自薦,自加壓力,勇挑重擔,不僅可以讓人才脫穎而出,也能在內部產生比較和激勵,化被動為主動,讓員工由“要我做”變為“我要做”。與此同時,還避免了因“軍令狀”將責任下壓所產生的對抗和不滿心理,減少內耗,讓企業的運轉更加順暢和諧。

“上下同欲者勝。”在這一點上,企業和軍隊有相同之處。一家企業,隻有領導和員工同心同德,為了一個目標努力,才有可能成功。而這個結果,並非靠讓員工簽一紙文字就能夠得到。用“軍令狀”約束勞動者不可取。面對這樣的“軍令狀”,企業應當慎立,勞動者也應當慎簽。 

(責編:孟哲、曲源)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