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正當程序組成的制度籠子,是保証行政權力正當行使的關鍵,是實現程序公平、社會正義的底線
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加強建設法治政府,“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職責”。要確保行政權在法治軌道上運行,行政程序法治是關鍵。因為,程序是實體的保障,法治就是程序之治。要使實體目標的確定和實施不發生錯誤,不出現濫權或懶權,其基本保障在於程序。
我國的行政程序制度建設,始自1990年行政訴訟法的頒行,此后,出台了很多不同種類的行政行為程序制度,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也有很多不同層級地方政府出台的程序規定,如湖南、山東、汕頭等地,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和經驗,但尚未制定一部全國統一的、涵蓋各個領域層次的行政程序法。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明確並落實程序正義底線的各項基本要求,已成為完善制度籠子、建設法治政府中不可或缺的課題。
在行政權力的行使中,最常用、最重要的大概就是決策。各種權力的行使過程,是由不同內容、不同層次的大大小小的決策組成。決策目標多種多樣,但權力的行使過程,包括程序、原則和制度等,卻是可以統一的,決策過程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行政處罰也是一樣,雖然實體處理極為多樣,但都須遵循正當程序,在執行時要裁執分離。程序是實體的保障,不僅行政如此,司法公正也同樣要依靠程序。
為了確保重大決策或制定規范不出錯,必須遵循重大決策程序:公眾參與、專家論証、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決策,而不是簡單的“首長決定”。翻檢一下某些重大決策的失敗或失誤,幾乎都與“拍腦袋決策”有關。如果把決策程序制度化,嚴格按照上述程序決策,出錯的可能性、權力尋租的可能性都將大大減少。
程序正義的底線是什麼?公正、公開、參與和效率。所謂公正,即自己不能當自己的法官,或者說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比如,某地為修建高速公路成立了公司,為了管理方便,公司董事長由交通廳長兼任,這就十分危險。所謂“高危人群”,常常是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公開,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將行政權力運行的依據、過程和結果面向公眾或者相對人公布,與之相對應的是公民知情權,“民眾有權知道政府在做什麼”。
參與,多指公眾的加入。作出重大決策或制定規范時,不僅應善於吸納公眾智慧,還應勇於接受公眾監督,防止做出有損於公民權利和公共利益的決定。效率則是強調投入與產出之比,要注意減少投入,增加產出。如果公民辦個証竟要蓋幾十個公章,而每一個“章”背后都有制度漏洞和尋租機會,怎麼可能建成一個人民滿意的政府?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上強調,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這就需要以正當程序組成制度籠子,以保証行政權力的正當行使,實現程序公平和社會正義。對改革過程中具體制度的設計或檢驗,都需要以此為基礎。程序的公正若能做到,權力行使的公正才有保障,建立公平正義的社會才有基礎。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
《 人民日報 》( 2014年03月11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