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期2013年8月29日

■規范干部選拔、任用流程的相關規定

    中組部、中央辦公廳制定了一系列相關規定嚴格規范干部的選拔、任用流程。
    比如《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規定:接受檢查的黨委(黨組),要如實報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情況,提供有關材料。凡弄虛作假以及對檢查組成員打擊報復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關於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則要求:黨委(黨組)於本地區本單位的述職述廉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將述職述廉工作總結報上一級黨委(黨組),並分別抄送上一級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明確規定,被問責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被錄用為公務員。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八條到第三十三條分別對公務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情形及其適用的處分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第十七條就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關於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對諸多考察細節均有規范。

    中組部、中央辦公廳制定了一系列相關規定嚴格規范干部的選拔、任用流程。


    比如《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規定:接受檢查的黨委(黨組),要如實報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情況,提供有關材料。凡弄虛作假以及對檢查組成員打擊報復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關於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則要求:黨委(黨組)於本地區本單位的述職述廉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將述職述廉工作總結報上一級黨委(黨組),並分別抄送上一級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明確規定,被問責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被錄用為公務員。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八條到第三十三條分別對公務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情形及其適用的處分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第十七條就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關於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對諸多考察細節均有規范。

編讀往來

人民網要聞部出品
本期責編:方曄雲
郵箱:shidian#people.cn (發信時請將#改為@)

掃描“人民視點”欄目二維碼

點擊查看往期“人民視點

“問題干部”該不該被重新任用?

分享到:

一名官員違紀遭免職后何以快速復出?任用行為是否合規合法?頻發的“問題”官員“復出門”怎麼讓公眾信服?這些年來,雖然被問責的公務員數量越來越多、級別越來越高,但是問責后的情況卻令人憂心。

“問題干部”為何頻頻“帶病提拔”?

據媒體報道,有學者在對上世紀80年代以來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103個副省部級(或“享受副部級待遇”)以上領導干部的腐敗案例進行剖析后發現,約有63%的案主在作案之后仍獲提拔。[詳細]

海南東方一干部獲任命10天即被查

日前,有媒體曝光海南省東方市林業局副局長麥某剛獲任命便被當地檢察機關帶走調查。“副局長是7月25日任命的,僅僅過了10天就被檢察院帶走了,如果選拔任用干部過程中能夠再嚴格一些,就不可能出現這樣荒唐的事情。”受訪者稱。據了解,7月25日東方市政府正式下發了關於麥某任職的通知,任命其為東方市林業局副局長(試用期一年)。對於其10天后被帶走調查的原因,該報道稱“源自麥某在審批東方市江邊鄉一塊約70畝的林地開採時涉嫌違規”。[詳細]

雲南一副局長解除處分后即獲重用

去年1月9日,一名網友發帖稱:原景洪市交通局副局長王星,因收受賄賂被舉報,2009年初受到黨內處分。但剛解除處分,王星就被調任景洪市水務局任副局長主持工作。對此,景洪市委辦公室給出書面回應稱,2009年10月29日,王星確實因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一次。2010年11月,景洪市委根據王星的表現,解除該處分。同年12月,將其平調水務局任副局長,主持工作。去年6月21日,王星被民主推薦為水務局局長人選。[詳細]

山西一縣委書記因女兒吃空餉被免職兩月后復出

山西省忻州市原靜樂縣縣委書記楊存虎因女兒吃空餉,2012年1月15日被免職,3月20日復出任忻州市環保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對此,山西省忻州市新聞辦稱,其工作安排符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干部任職有關規定。問責時雷厲風行,問責后低調復出。這種問責就像吹面不寒楊柳風,乍寒還暖之后,被問責的官員仍然春風得意,官照當,權照舊。[詳細]

一些“問題干部”為何能通過組織考察?

類似事件屢次發生不免讓人疑問:干部選拔任命需經歷哪些步驟?現有考察環節能否揪出“帶病提拔”干部?

干部選拔任用程序相當繁瑣

選拔任用干部必須經過推薦、考察、黨委集體討論決定、任前公示、任命等相關程序。以湖南省某縣委組織部為例,首先應由縣委組織部根據工作和領導班子建設需要,綜合各方面意見,提出擬調整補充的職位,形成干部調整補充計劃,呈送有關領導進行醞釀。下一階段是組織考察。這一環節包括發布考察預告、進行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隨后,考察結論將上報。確定提拔任職后,需進行7天的任前公示。在此期間,公眾認為干部性格、工作能力不合適,或有違法違紀現象均可提出異議。然后是任前談話,宣布任免決定,辦理干部交接。[詳細]

“問題干部”獲任歸因於有些部門選擇性“失明”

干部考核流程步驟繁多,為何近年來仍頻頻爆出罪犯升官、“帶病提拔”等事件?主要是考察不深入或是接受談話的干部和職工反映情況不全面造成的。考察的效果和時間長短關系不大。時間再長,如果干部、職工不願意反映真實情況,收效仍不會好。而且考察持續太久也不現實,一方面一個崗位不可能空缺那麼久,影響工作﹔另一方面也會耗費巨大人力、財力。當然,這些事件會發生,本質上並非干部考察選拔機制的問題,而是在公權平台上,基本的、重大的公共信息缺乏共享、公開和監督。有些部門在選擇性“失明”。[詳細]

程序不夠透明,缺少公眾監督

大量事實証明,現在一些地方對問題干部進行問責,已經流為危機公關中敷衍民意的一種手段,有形式無實質,根本不願觸及問題干部的實質利益。之所以出現這種情形,很多時候都是因為這些干部出問題,則緣於其背后存在一個更為龐大復雜的權力體系,本身就不在健康運行狀態。從某種程度講,有些出了問題的干部,其實是在替相關權力體系以及制度環境充當“替罪羊”。造成干部“戴罪任職”這類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對干部管理和任用的程序不夠透明。在這種不夠透明的狀態下,就缺少了公眾的監督。[詳細]

“問題干部”到底該不該被重新任用?

“問題干部”不能“問題”復出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官員在厘清責任、吸取教訓以后復出,本身是一件正常的事情,我們不能因為某次錯誤就把人一棍子打死。被問責的官員復出總是會引起強烈的質疑,這中間有一定的非理性態度。公眾對問題官員復出最大的疑慮,不在於這些犯過錯誤的官員是不是復出了,也不在他們應不應該復出,而在於他們是如何復出的.從當前一些引起熱議的案例看,這些官員的復出都過於“快速”而“低調”,從而引起民眾對任免程序的質疑,讓人覺得當初的“辭職”或“免職”就是走過場。[詳細]

“問題干部”任用不能滿足於不違規

對待問題干部,黨內一向有個原則,即懲前毖后、治病救人。但對於涉及從政底線的錯誤,比如貪污、受賄,則不宜輕輕揭過。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受到黨內嚴重警告的干部,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一年時限,無疑是最低標准,也不能理解為犯錯的“對價”,更不意味著,熬過一年后東山再起就水到渠成。復出要有明確且合理的解釋,更何況是頂著嫌疑提拔?很多問題官員的復出,之所以讓公眾憂心,就在於復出往往隻滿足了程序上的必要條件,而看不到實質性的充分理由。符合程序,撥不開問題官員復出的迷霧。[詳細]

規范復出程序,叫醒問責機制

被問責干部不是不能復出,關鍵是不能神神秘秘地復出。規范“問題干部”的復出程序非常重要。應對問題官員的復出提名、復出考察、復出討論決定等程序都進行明確,並加強源頭治理,對用人失察、失職者也要追究其責任,不僅要嚴厲約束復出官員,更要嚴厲約束任用復出官員的官員。實行被問責干部復出前公示制度,把被問責干部復出的監督權交給人民群眾,由人民群眾來評判,有利於被問責干部“清白”復出,讓人民群眾滿意。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黨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嚴格遵照程序辦理。[詳細]

“問題干部”復出應以百姓的評價為標尺

在二次安放“問題干部”的過程中,一切以干部的現實表現為標准,以干部群眾的評價為標尺,以維護法規制度的嚴肅性為原則。要全面分析干部認錯的態度、改錯的力度和補錯的速度﹔要考察干部在辭職后的思想認識、工作態度、工作作風、工作成績,看其是否是發自內心的悔改,是否在用行動彌補自己的錯誤,是否有明顯的進步,進步群眾是否公認。在做出判斷和認定上,可引入社會評價機制,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見,深入細致地考察。對“是”的干部可以考慮復出和使用,對“否”的人選哪怕已經過了一年、10年甚至更長期限,也絕不能提拔重用。不然,就必將刺痛公眾的神經,引來輿論的圍觀。[詳細]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干部犯獵,隻要肯改過自新,重新任用並無不可。但是必須有嚴格的復出程序,絕不能不聲不響、暗箱操作。保証選任的全過程在陽光下進行,接受廣泛的監督,才能減少公眾的疑慮。

網友留言 >> >>已有 137 條評論        查看所有評論
昵稱:
  • [網友] 發表評論:

    魯迅先生有句名言,痛打落水狗,相信很多人都讀過,再用就是姑息養奸。

  • [Lora_xiao] 發表評論:

    問題干部如若要重新復出不是不可,但必須從基做起,以德服人!

  • [網友] 發表評論:

    對違法違紀的黨員干部,國家公務員應永不能綠用。因為他們的行為對抗黨中央和全國人民,對黨和人民也不忠誠老實,誤黨誤國害民中,黨內和人民群眾中人才倍出多的是為什麼不用呢?

  • [虎嘯易良] 發表評論:

    問題干部要看是什麼樣的問題(這裡不包括刑事犯罪,絕對不能用),有的屢教不改,有的貪污腐化絕對不能用!

  • [網友] 發表評論:

    犯錯誤的干部為什麼還能重用 ,還不是利益鏈的問題? 為上司頂罪 或者重金行賄上司 ,能不重用嗎 ?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還是一句空話?

  • [網友] 發表評論:

    犯錯誤的干部為什麼還能重用 ,還不是利益鏈的問題? 為上司頂罪 或者重金行賄上司 ,能不重用嗎 ?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還是一句空話?

  • [路人] 發表評論:

    有選擇的暗箱操作,避重就輕,忽視反映,找些‘托’來解決具體考核的問題。

  • [潛規則] 發表評論:

    人非聖賢,孰能無情?以前的權錢交易資源還在,何愁不能復出?

  • [為什麼非要用有問題的?] 發表評論:

    干部任用隻有把有問題的清除公職隊伍,才可能保持干部隊伍畏權,畏法,建立干部公信力,比一兩個有問題的影響干部隊伍和事業正常發展更重要!

  • [一片白雲] 發表評論:

    問題干部絕對不能再用!中國人多得是,中國優秀的后備干部也多得是,不必擔心沒有好干部。問題干部再用,會讓干部產生犯錯誤無后患的心理,對干部隊伍建設產生巨大的負面影響。

往期回顧

prev n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