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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不让耍猴可以,但不能“耍法律”

2014年09月30日09:01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刘鹏:不让耍猴可以,但不能“耍法律”

  作者:刘鹏

  在河南新野,耍猴已经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新野猴戏在国内外都相当知名。然而就在近日,新野的4位民间艺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进行街头表演时,被当地森林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使他们意外的是,让他们获罪的,竟然是自己的看家本领——猴戏。牵着猴子四处表演竟触犯了“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9月29日中国广播网)

  “耍猴被拘”一事中,有很多让人匪夷所思的地方:比如耍猴这样的民间杂耍,竟然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几个民间艺人街头耍猴,竟然成了犯罪行为被刑拘!

  耍猴该不该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当然也是题外话。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和反思之处,显然在于耍猴被以“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处罚!这真的合法、合情与合理吗?

  民间耍猴事实上是一种卖艺行为,拿官方一点话来说,就是经营性行为。那么既然耍猴人用耍猴的办法讨取观众欢心,然后收取钱财,就应该按经营性行为进行管理,比如获得相关饲养证、运输证等,比如接受经营地相关城管等部门的管理等。但因为耍猴,就将相关人员定为犯罪的执法,明显存在不妥之处,甚至有“耍法律”的嫌疑。

  翻开刑法,第341条确实有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相关犯罪行为规定,但这显然指的是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当中的运输,而新野4位民间艺人所带的猴子是自行繁殖并合法训养的,虽然这些猴子可能也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甚至是濒危动物,但其并非纯野生,也不是用来出售牟利的,对其进行运输,明显不宜以犯罪行为论处。

  对此,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相关公安部门未必不知道,但其却依然用法律手段,刑拘了新野4位民间艺人,这摆明了不是单纯地以保护野生动物为目的的执法。当然,相关执法部门是否还有其它目的,我们不得而知,但其执法的不够严谨,甚至是有意执法违法的行为,却明显让耍猴艺人受损、让法律的严肃性“被耍”。

  艺人到公安部门管辖的街面上耍猴,不符合相关规定甚至法律,相关部门自然是可以叫停的,但叫停也好,处罚也罢,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不能拿法律当达到某种目的手段,更不能随心所欲地就认定犯罪、就刑拘。否则,耍猴人耍的只是猴,执法者“耍”的就是法律、是人民意志了。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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