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才能提取公积金?
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基本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离休或退休,因各种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且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租赁自住房等。[详细]
设限太多,“规矩”为谁而立?
住房公积金设立初衷是帮助人们圆住房梦,但随着公积金越聚越多,尤其是一些地方挪用住房公积金事件的曝光,公众对公积金的使用与运作产生了质疑。当今社会,资金意味着效益,大量公积金的受益者该是谁?而个人公积金的每年利息却微乎其微,利益的巨大溢差又流向了哪里?公积金的管理者俨然以所有者自居,坐收渔利。同时,在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透明度也不高,存在厚此薄彼的现象。可见,这规矩都是针对公积金缴纳者的,却留给公积金管理者很大的自由度与空间。
我的钱为何不能我做主?
既然有人能把住房公积金套现,那就说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存在漏洞。这暴露了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足:自己的钱自己取不了,别人却可以造假套现;有人得心应手,“水深”之处是腐败。目前在多家银行都可进行房贷的情况下,仍固守这一制度,就显得不合时宜。若一个人一辈子不买房,到退休才能领取公积金,那其长期躺在银行“睡大觉”的公积金为谁服务了?对公积金拥有者而言不够公平。[详细]
无论从制度设计的初衷还是实际效果来说,公积金无疑给很多人实现“安居梦”提供了很大帮助。对政府来说,公积金也为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提供了资金支持。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也暴露出一些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之处。
提取困难,公积金制度有“劫富济贫”之嫌
在大部分城市,公积金提取需要凭购房合同等材料,这也意味着市民要在付了首付之后才可以提取公积金。一些囊中羞涩的老百姓眼巴巴看着账户里的大笔余额不能提取,只能先东拼西凑拿出了首付才能提取,实在不便。另外,比起有能力的购房者,更需制度倾斜的“租房一族”,反而在提取公积金作为房租时有太多限制条件。种种这些不足,都是导致专家认为公积金制度有“劫富济贫”之嫌的直接原因。[详细]
用途受限,公积金巨款长期“沉睡”
事实上,公积金吃紧也只是今年以来的情况。有数据显示,2011—2012年,全国公积金年结余约有四五千亿元。由于用途受限、提取困难,这笔巨款长期“沉睡”。近些年,青海一些地方公积金结余较多。截至2012年12月末,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余额为32.03亿元。如果职工不买房,直到退休前,也无法取出这笔钱。由于公积金存在使用率不高的问题,大笔资金只能沉睡在银行里。[详细]
部分城市尝试大病提取公积金
不久前,青海省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这个意见,职工因患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职工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证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此做法并非是青海省的创新。几年前,四川省宜宾市、湖南省湘潭市也开展了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详细]
买房钱用来看病靠谱吗?
“5年来清远只有近100宗提取公积金用于大病医疗救助的例子,提取资金月330万,总体来说不是很理想。”广东省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肖宁认为,住房公积金在解决群众危难急重问题上本该发挥更大的作用。
公积金治病是否有法可依?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开办了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有三条政策依据。
一是2005年1月10日发布的《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经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二是2009年出台的《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五条:“遭遇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三是2009年7月实施的《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第三条:“中心认可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详细]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的个人不能办理
成都市规定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不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金额。另外,天津要求,如果职工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债务,在贷款结清前,职工及配偶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宜宾市也要求,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者,需要无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成都提取的标准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6倍且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疾病种类和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
在疾病的种类上,天津包含了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各种癌性病变、主动脉手术等23种疾病类型。宜宾最初对疾病种类的设置与社保一样,后来增设了一条“一次性医疗费用超过2.5万元以上的”。在使用范围上,天津和湘潭规定必须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病才可提取,而宜宾和成都允许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提取,直系亲属包含本人的父母、子女。[详细]
近6年来,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为近150名职工提取近270万元,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患病职工家庭的经济负担。截至今年9月,成都公积金中心累计为2488名重病职工提取4193万元。面对公积金制度存在的诸多弊端,开放大病提取公积金的做法是否值得推广?
专家:全国范围推广并不可行
不同于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有结余,成都在为重病职工解燃眉之急的同时,其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已多年保持高位运行状态,政府不得不在日前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门槛”。杭州、北京、上海等楼市成交较旺的城市出现公积金吃紧、贷款难的问题。有专家认为,从全国范围来看,让“住房公积金”为职工“重大疾病”埋单,似乎并不可行。公积金“资金池”的分散管理,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使得各地“忙闲不均”。有专家建议,应加强全国公积金计划管理,加强公积金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详细]
改公积金提取制度,还“互助”本意
公积金制度亟待改革,尽管国家层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仍在修订之中,但不少城市已经针对市民诉求陆续迈开了改革的步子,总体上都是朝着额度更高、限制更少、审批更快、使用更灵活的方向。首要的还是必须降低公积金提取的门槛,现行的六种提取情况可以适当放宽,让更多租房一族、装修一族也方便提取。同时,还有专家建议为了解决“首付难”的尴尬,公积金也可采取预提制,只要提取者能证明确实用于购房,管理机构应该绿灯放行。[详细]
归根结底应改革公积金的管理与使用
公积金使用范围窄,固然有专款专用、金融安全等方面的考虑,但这不能成为回避种种问题的挡箭牌。公积金的管理与使用同样需要改革,其核心应当是保障普通劳动者的居住权,提高公积金的运转效率,努力满足自住型、普通商品房购买的信贷需求,同时简化租房提现等手续。此外,有关方面应当认真听取民意,研究拓宽住房公积金的其他使用渠道。还须指出,住房公积金无法解决高房价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全力确保百姓住有所居,进一步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模,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