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养廉,历史上的“养廉银”制度
我国历史上曾实行过高薪养廉,即由国家发给官员较为丰厚的棒禄,使其不致因有生活之忧而走上腐败之路。清朝在官员额定的棒禄之外另行增加大大高于俸禄数额的“养廉银”。廉政公积金利用公职人员对较高的既得利益不愿轻易失去的心态,使他们在守法与枉法的利害得失面前,选择守法拒贪以保持已有的名誉、地位和经济利益。宋朝的“重禄重法”、清朝雍正年间的“养廉银”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养廉抑贪的作用。
新加坡公务员每月扣交20%的工资作为廉政“公积金”
1955年,新加坡政府颁布了《中央公积金法》。所有参加社会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公务员、企业职员都必须参加公积金制度。要求每人按每月工资的20%扣交公积金,而政府和企业也按该职工月薪的20%提供公积金。如果在职期间廉洁奉公,没有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退休后全家安居乐业。一旦在职期间有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会被开除公职或判刑并没收公积金。[详细]
香港公务员公积金计划
2003年以前,香港一直仿照英国公务员退休金制度实行长俸制。2003年,香港开始推行公务员公积金计划。政府对公积金计划的供款包括强制性及自愿性供款,供款率按员工无间断服务年期累进计算,比率为所任职级基本薪金的5%至25%不等。公务员退休时,政府将按照公务员的工作年限、职务等一次性发放退休金。如果一名员工25岁入职、60岁退休,可获的退休金相当于最后月薪的80倍。[详细]
自2002年以来,各地相继推出与中央公积金制度相类似的“廉政公积金制度”,也称之为“廉政保证金制度”或“廉政金制度”。据不完全统计,到2012年已有湖南、北京、江苏、浙江、广东、新疆等1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管辖的部分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正在试行廉政公积金制度。[详细]
湖南浏阳最早尝试推行廉政保证金制度
2002年,浏阳市出台了《浏阳市廉政保证金制度》及《浏阳市廉政保证金实施方案》。根据该方案,个人可与单位签订协议加入廉政保证金体系,并设立个人专门账户,由个人交纳和集体配套两部分组成,个人部分按本人当月基本工资的5%交纳,集体配套部分由单位按个人交存的两倍交纳。举例推算,一个22岁大学毕业生进入政府机关工作,在60岁以处级干部身份退休时,可以获得7万元以上的廉政保证金。[详细]
江苏省公安厅民警退休时可领取廉洁从警退休金30万元
2003年,江苏省公安机关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廉洁从警退休金制度。“廉洁从警退休金”包括两部分:从厅机关在职民警每月的特岗津贴中提取300元;从民警奖金、福利费中提取150元,省财政配套150元。年度考核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全年分别累积退休金8400元、7200元;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该年度的廉洁从警退休金只有特岗津贴,不发配套奖金,全年3600元。据测算,一个民警如22岁从警,如不受处分,退休时可领取廉洁从警退休金30万元左右。[详细]
浙江湖州实行廉洁从警退休金制,从警40年可得37万
2004年10月,浙江湖州实行廉洁从警退休金制。每个参加的民警都有一个专门由公安局定期存入退休金的帐户。退休金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从在职民警每月岗位津贴和超时补贴中各提取150元(共300元),另外一块则由单位本身进行配套,这一配套奖金根据民警的工龄不同而逐步递增,工龄在1-5年的每月350元;6-10年的每月400元;31年以上的每月550元。按照一个从警40年的警察来说,等退休的时候就可以拿到近37万元。[详细]
广东江门试水“廉政公积金”,市财政多支出预算近2000万元
从2010年7月1日起,广东省江门市将在全省率先推行“廉政公积金”制度。全市4600多名机关公务员将与财政按照1∶1的比例,每月向各自的廉政公积金账户缴存一定数量的资金。每隔5年,如果未受到任何处分,遵纪守法,他们将可以领取70%廉政公积金,余额至退休时一并领取。为此,每年市财政将多支出预算近2000万元。[详细]
深圳市百万廉政金舆论压力下僵旗息鼓
2004年,深圳市监察局向媒体表示,深圳市政府正在探索建立廉政公积金制度,如果公务员在任职期内未出现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退休时将根据级别不同有望拿到100万元至200万元的廉政公积金。报道一出,舆论一片哗然,批评声如潮,最终,深圳市的廉政公积金制度不见下文。[详细]
杭州下城区廉政保证金制度胎死腹中
2005年3月4日,原定于当年1月1日试点的杭州市下城区“廉政保证金”制度,被浙江省纪委宣布暂缓,并无限期搁置。下城区打算实施的廉政保证金制度方案披露后,杭州市纪委在听取财政、人事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虽然已通过了该方案,但出于慎重考虑,杭州市纪委又将此方案送往浙江省纪委审核,但最终遭到省纪委否决。同时暂停的,还有宁波慈溪的廉政金试点。
浏阳廉政保证金制度4年追踪4年间仅5人被扣
2005年有关统计材料中说,廉政保证金制度运行4年,在加入的107个单位1416名干部中,仅有5人受党纪政纪处分被扣除廉政保证金,扣除的比例分别为20%~100%不等。其中只有1人是经济类违规行为。[详细]
政府无力拿专门资金替全体公务员配套廉政保证金
单位配套资金的来源,是以单位预算外的方式列支。负责组织实施保证金制度的纪委配套资金则从其他项目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中开支。如财力弱的单位都加入,20%至30%的资金会有问题。在吃财政饭的现状下,仅靠单位解决配套资金是有一定难度的。尽管浏阳市的经济实力在湖南省的县(市)中位居前列,但要拿专门资金来替全体公务员配套廉政保证金,仍然超出其实际经济能力。[详细]
顽强前行的江门经验
江门廉政公积金制度一经发布,即引发巨大争议。其中最大的质疑是廉政公积金乃“变相福利”,反腐倡廉其实是“皇帝的新衣”。对此,江门市廉政公积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出面回应质疑称,廉政公积金区别于福利在于其四个特性:双重性、长期性、风险性、约束性。面对铺天盖地而来的舆论,江门市委、市政府仍是决心矢志不移地推行廉政金制度,并将其称为广东省的一大创新举措。 [详细]
用纳税人财产为公务员廉洁作保证不妥
公职人员的退休待遇远高于其他人群,年金本来是国民性质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的补充保障形式,而公职人员群体目前享受的根本不是国民性质的基本养老金,实际是超国民待遇。既然已经是超国民待遇,就没有补充的必要了。用纳税人的财产来为公务员的行为作保证,是一种南辕北辙,恐怕也很难发挥保证的效力。[详细]
缺乏公共信息公开环境支持
所谓廉洁,不能由特定部门、人群认定,而必须由全体民众来公认。因此,必须实现公共信息公开、权力运行透明。其中,尤以财政收支、官员财产公开为重中之重。在此前提下,才真正有廉洁或不廉洁可言。反之,强行建立公职人员的廉洁年金制度,名义上很高调,却不能说是在规范权力运行上下功夫,也绝不足以真正保证公职人员的廉洁。那就只能说是借廉洁之名给公职人员们发了一些钱而已。[详细]
廉政公积金实施尚缺乏法律依据
从法制条件来看,在现有法制体系中设立廉政公积金缺乏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0条明确规定,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廉洁保证金需要扣除公务员相应收入,“寅粮卯吃”,涉嫌侵犯个人财产。[详细]
设计廉洁年金 也要防“只廉不勤”
贪污浪费可耻,国家薪酬没买到勤廉也是浪费。搞廉洁年金须强化考核和细化奖惩,防治“不贪不作为”。“只廉不勤”非廉洁年金制度初衷,须坚持权责对称、名实相副。如新加坡给官员发放GDP花红奖,亦配有不景气减薪制。[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