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財評: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營造更安全的從業環境
當前,新就業形態已成為勞動力市場就業崗位的重要來源,越來越多的勞動者受益於新就業形態。隨著平台經濟迅速發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人數增多,維護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面臨著新情況新問題。唯有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引導相關企業提供良好保障,平衡好社會成本和社會收益,才能促進新業態健康有序發展,持續發揮促經濟、穩就業的重要作用。
目前經濟形勢仍然承壓,新就業形態充分發揮了“蓄水池”作用。據悉,我國新就業形態已涉及零售、貿易、餐飲、物流、交通、醫療、教育等多個行業。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第九次全國職工隊伍狀況調查數據顯示,目前全國職工總數4.02億人左右,其中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達8400萬人,佔職工總數的21%。一方面是新業態為勞動者提供了更多營生的選擇,但另一方面,隨著“蓄水池”體量增大,相關的職業傷害情況也不斷出現。相較於傳統行業,新就業形態所涉崗位、用人方式更加靈活,用人規模更加龐大,工作模式更加自由,人員管理更加鬆散,導致工傷認定時,勞動法相關保護條款的適用性成為爭議焦點,也成為制約職業傷害保護的重要因素。但無論爭議在何處,分歧有多大,都不能成為對從業者保護的障礙。
完善相關制度提升職業傷害保護的質量效率。近年來,我國大力支持新業態的發展,各地各部門陸續完善相關保障制度,圍繞實際判罰中爭論焦點予以明確:2021年,八部門出台《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2022年7月,北京、上海、江蘇等7省份啟動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一些地方也以法規等方式對新業態用人鏈條中平台、勞動者、一級承包商、二級承包商等各方責任加以規范。現實中,部分地區的指導意見依然較為寬泛,在具體案例處理時表現出考慮不夠細致,難以提供指導和服眾,致使一些案件賠償困難。職業傷害情況非常復雜,涉及從業者職業背景、導致受傷的原因、受傷實際傷情等,需要制定者對不同情形予以規定。唯有更細致到位地界定責任,才能防止判罰中推諉扯皮,讓判罰得到用人單位和個人的認可,確保從業者更快更順利取得賠償。
平衡好社會成本和社會收益,讓保護更易持續、各方更加積極。新業態從業者的工作性質從過去的單位化、組織化勞動,慢慢變成一種社會化勞動。因此在考慮勞動者保護時,應置於全社會的視角予以考慮,包括提供保障的主體、社會的成本和收益等。既要保護好從業者的利益,也要避免設計缺陷導致的道德風險,更要避免職業傷害保護制約行業的健康發展。要讓全社會共同參與到對新業態從業者的保護中,既不能讓新業態用人單位逃避擔責、避重就輕,也不可一味將全部責任都壓給用人企業。要引導和監督從業者合理合法獲得職業傷害賠償﹔要發揮職業傷害保險的兜底保障作用,如採取浮動費率等方式確保其健康運行﹔要理清在新業態從業人員傷害案件中,不同環節、不同群體的責任范圍,以提出更加合理更符合風險收益原則的責任要求等等。
為新就業形態從業者提供更加全面的保護已是社會、行業和從業者的共識,但讓共識成為一張有效保護的網絡仍需各方勇於擔當、主動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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