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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法評:破解“等等”現象要靠問責保障

何 勇

2014年03月26日08:2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信息公開問責機制處於虛設狀態,沒有發揮應有的監督和倒逼作用,最終讓信息公開淪為形式

  

  眼下,不少地方在政務公開時喜歡遮遮掩掩。比如,在編制預算說明時,談到資金結轉、預算支出時動輒就在“億元”單位后邊加個“等”﹔在預算執行情況報告裡,蜻蜓點水列出一個支出項目,用“等等”代替幾十個項目。

  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從2008年起實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開展已有6年之久。但是,從各地政府信息公開狀況來看,並不理想。比如用“等等”甚至省略號代替原本應公開的信息,不僅公眾的知情權被敷衍,也讓政府信息公開效果和作用大打折扣。

  政府信息公開的最終目的是要保障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以約束政府的行政行為,遏制腐敗。這就要求政府信息公開必須完全、完整,不僅不能有遺漏,該公開的都要公開,而且還要讓公眾看得懂、看得明白。而造成“等等”現象泛濫的主要原因,就在於制度設置的信息公開問責機制處於虛設狀態,沒有發揮應有的監督和倒逼作用,最終讓信息公開淪為形式。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問責機制有明確規定,不僅要求“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而且還要求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進行監督檢查,並規定了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然而,從現實來看,條例規定的問責機制過於籠統,缺乏細化,很難操作。

  正因為如此,雖然近年來社會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批評多、罵聲多,一些政府部門更是動不動以“秘密”為由,拒絕公開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信息,諸如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等,但是,現實中沒有一個政府部門或相關負責人,因為沒有依法公開政府信息或者信息公開工作不力而遭到追責和受到監察機關處罰。久而久之,政府信息公開就成為政府的“自願行為”,一些政府部門對於公眾的批評充耳不聞、置之不理,“等等”現象的泛濫更是扭曲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原意。

  要破除政府信息公開的“等等”現象,不再讓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在“等”中空耗,必須建立健全問責制度,進一步細化《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規定的責任追究機制,同時與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起來,明確具體的監管部門及其權限和職責,明確具體的責任追究對象,讓問責機制動起來、活起來。唯有這樣,才能讓政府部門聽得到公眾的批評和要求,從而促進政府各項工作的開展。


  《 人民日報 》( 2014年03月26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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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田雪、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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