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邸制是國際上通用的高級官員住房制度,指為高級干部配置官邸,其配偶及子女可以在高級干部任職期間一起居住。一旦該高級干部離開崗位,其本人和配偶子女均應及時騰退,由下一任高級干部居住。
官邸制早有先例
“官邸制”既是中國官員福利住房的一種傳統,也是西方國家目前多採用的官員住房制度。我國傳統的衙門一般都分設辦公區和生活區,生活區即內衙,就相當於官邸,官員及其家眷平時居住在內衙,離任后則搬出官舍。在國外,一定級別官員的官邸和私邸是嚴格區別的。私邸是官員跟老百姓一樣在市場上購買的私人財產,官邸隻能在任職期間居住,個人沒有產權。[詳細]
官邸制與公宅制有何區別?
國家和地方的官邸,是權力的象征,特別是國家領導人的官邸,很容易成為國家的代名詞。官邸一般是單獨建設的,符合條件的官員必須入住。“公宅制”的房屋可以租賃,也可以是國家建設,符合住“公宅”的官員也可以選擇不住,領取住房補貼后自己去解決住房問題。[詳細]
官邸制的一箭雙雕:抑制國有資產流失、預防住房腐敗
長期以來,不少官員在任期間的住房由當地政府提供,隨著他在不同地區任職,在各個地區都有住房,出現了一名官員佔有多套住房的現象。另外,官員的住房可以在市場上進行買賣,容易出現國有資產流失:官員從國家手中以低價買入房產,當市場價格上漲后再賣出,其收益就成為個人資產。部分領導干部“以權謀房”,已經成為領導干部腐敗的新形式、新趨勢。干部住房監管制度改革勢在必行。[詳細]
建立官邸制必須充分立足我國基本國情,目前我國經濟總量雖已躍居世界第二,但人均收入仍較低,因此,官邸制的政策設計要以盡量壓縮行政成本,減少行政支出為基本原則。
官邸制針對4類官員
課題負責人汪玉凱教授上報中央的建議方案,免費入住官邸的限定於四類人:
一是黨和國家領導人中的總書記、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全國人大委員長、全國政協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二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書記、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人大主任、政協主席以及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
三是市、縣(含縣級市)兩級的書記、市長縣長、人大主任、政協主席、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
四是異地交流的領導崗位如組織部長、紀委書記等。如果不屬於異地交流任職的官員,可以執行正常的房改政策,不屬於適用官邸制的范圍。[詳細]
國家統一構建官邸,避免“以權謀房”
按照國際慣例,絕大多數官邸和公宅都是免費入住的,即使交費也是象征性的。按照我國國情,對於所有國家擁有的官邸和公宅,實行免費入住較為合適。官邸和公宅的內部設施和維修,國家要建立統一制度予以規范。這樣做的好處有兩點:其一,官員買不起房,也有固定而明確的居所可住﹔其二,可以遏制官員住賓館辦公。[詳細]
官邸制之外的官員卸任后搬出公宅
不參加房改的正部級以上,但又不屬於實行官邸制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國家為他們在任職期間提供公宅,卸任后搬出。具體來說主要包括除政治局常委以外的政治局委員、國家副主席、人大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全國政協副主席等。[詳細]
實行官邸制的同時,仍允許官員個人買房
為避免“以權謀房”,分檔規定各級官員的“官邸”標准,超標准超額部分必須由本人承擔。同時,設立專門的“官邸”建設資金,對所有資金的使用支出情況進行嚴格的審計,保証資金真正落實到實處。[詳細]
在社會一片叫好聲中,仍有少數人對官邸制如何避免領導干部將官邸異化為“私宅”表示擔心。官邸制要順利推行,須出台一系列配套機制,以保証官邸制不變形不走樣,發揮真正的示范作用。
清理違規多佔是官邸制的前提
“多佔超配車房一律清退”的表態是實施官邸制的一個基本前提,隻有首先保障官邸實現流轉,才能確保這一制度落到實處。鑒於以往各級地方政府“雷聲大雨點小”的教訓,違規清理絕不能依靠各級地方政府的自覺,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一個清理整改的推進計劃並規定具體完成的最后期限,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的監督,以此來督促各級地方政府的落實。[詳細]
建立全國統一的“官邸制”監管制度和問責制度
監管制度包括建立領導干部住房申報制度及住房檔案,必須建立和健全懲防並舉的干部住房監管制度體系,紀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和房地產建設管理部門聯合監管,多方聯動才能真正起到監管的效果。為加大住房腐敗懲治力度,應建立和健全領導干部住房腐敗問責制度,明確住房腐敗的問責對象、程序、內容、方法和責任追究范圍。[詳細]
官員住房信息公開化
公開的信息應包括三方面:一是制定並向社會公開不同級別領導干部的“官邸”標准,公開干部購買或建造住房的申報和審批程序,以及違規超標佔有或建造住房處罰的具體規定﹔二是規范干部住房公開的適用范圍,明確干部住房信息公開的內容,暢通群眾對干部住房腐敗投訴舉報的反映機制﹔三是在建立干部住房狀況定期檢查登記制度的基礎上,及時公開干部購置、建造、交易、租賃住房的實際狀況及其資金來源等相關信息,保障群眾對干部住房的知情權。[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