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人表示,《規定》嚴格和細化各項要求和標准,共提出了38項禁令,包括11項“禁止”事項和27項“不得”要求。對2006年印發的規定內容進行了大范圍、大幅度修改和增加,修訂后共26條,其中,15條為全新內容,7條進行了大幅修改。《規定》對公務接待中暴露的部分頑疾開出了新藥方,重拳整治大吃大喝。
管住“吃”:不得提供香煙高檔酒
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社會發展研究部巡視員林家彬認為,《規定》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對在短期內剎住“大吃大喝”的風氣會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但從長遠看,還需進一步加強對規范財務、財政支出等制度建設。
管好“住”:住宿用房以標間為主
住宿用房以標准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接待單位不得超標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中央黨校教授謝春濤認為,《規定》直指過去普遍存在的超標接待問題,對公務接待住宿提出了更為明確的標准,針對性、操作性都很強,有助於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管控“行”:不得違規用警車開道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定實行交通管控。《規定》從制度著手,對公務接待出行的方式、規模、邊界(是否與公務有關)、標准等都做出了明確的界定。
管制“游”:不得送土特產等禮品
接待單位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証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這些規定針對的都是群眾反映最強烈的問題,說明中央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扎扎實實地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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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規定》提出的新舉措也是亮點頗多。
亮點一:源頭管控,雙向約束,從起點和源頭壓減公務接待活動數量。
嚴格公務外出管控。要求各級黨政機關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和人員數量。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嚴控接待范圍。
亮點二:明確標准,綜合治理,簡化和規范公務接待活動。
簡化接待禮儀。明確規定地區、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不得參加迎送,不得層層多人陪同。限制接待住宿房型,接待對象自負住宿費用。住宿用房以標准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亮點三:全面公開,強化問責,堅決杜絕“破窗效應”。
縣以上各級黨政機關全面建立接待信息公開機制,接受社會監督。建立立體式的接待工作監督檢查體系,明確監督檢查內容。將接待工作納入問責范圍,強化責任追究和懲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詳細]
針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規定》提出的新舉措也是亮點頗多。
1.修訂《規定》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減量限支遏制“舌尖上的浪費”
《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以公務接待厲行節約為主線,緊緊抓住創新管理和深化改革這兩個“治本”之策,進行全方位、立體式突破,力求根治公務接待頑疾,遏制“舌尖上的浪費”,總體可以概括為減量、限支、問責、改革四個關鍵詞。
2.如何確保公務接待標准可行?——分地區分類別制定接待標准
《規定》堅持分地區、分類別制定接待開支標准,要求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准制定本級接待工作餐開支標准並定期進行調整﹔接待住宿執行接待對象在當地的差旅住宿費標准﹔接待開支標准報上一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3.如何規范公務接待費支出?——接待費用納入預算單獨列示
為防止負擔轉嫁,《規定》明確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4.如何增強公務接待透明度?——縣級以上接待費按年度公開
為了增強公務接待活動的透明度,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規定》要求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准、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詳細]
“新規”的初衷不言而喻,但要讓制度善意得以落實,需要的仍是“剛性執行”。對於規定中的所有內容,各地相關部門都應不打折扣嚴格執行。
不能用“發展”來包裝公款吃喝
“部分干部質疑八項禁令稱導致服務業滑坡”,這不符合“發展是第一要務”的精神。然而,公款消費讓少數人佔有大量財富,拉大了貧富差距,最廣大的人群消費乏力,各種產業發展就缺少動力﹔貧富差距過大,加劇了社會不公,各種社會問題就容易趨向惡化﹔算經濟賬,社會管理成本必然加大,用於改善民生的資金必然受到限制,兩者之間如果形成惡性循環,是有利於“發展”呢,還是阻礙了“發展”?[詳細]
防范變通行為“架空”規定
很多人早已注意到,近年來不少規定,在執行中恰恰打了折扣:公車配備——另行落戶、臨時借用﹔公款出游——名為培訓、實為旅游﹔公款吃喝——私人會所、變換發票等。這些問題,在現實中並不少見。如何避免政策被異化執行,需要嚴懲明目張膽的各種違規,對於這種“搞變通”的違規更要嚴懲。[詳細]
執行好不好,關鍵在落實
新規明確了問責要求,但誰來監督、誰來問責,既需有關方面扎實工作,更需公開社會監督辦法,把新規的執行晒在陽光下。從長遠看,進一步公開“三公經費”支出、嚴格財政預算制度等,才是治本之策。[詳細]
公務接待公開,可否更及時些
把一年積累下來的公務接待賬目一次性打包公開,面對海量的信息,公眾可能難以一一仔細去審核、分辨。此外,一次公務接待,多個月后再公開,時過境遷,許多証據和信息的查証有一定困難。各個地方和部門,不妨將公務接待年度公開,當作最低的要求,把公務接待公開頻率提高一些,比如按月、按周、甚至發生一筆,就馬上公布一筆,做到及時公開,這樣就有利於避免監督的滯后性。[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