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期2013年7月11日

■各地鼓勵公務員“下海”政策

    ●武漢較早出台公務員退出機制    2004年,武漢市發布《關於建立健全公務員退出機制的意見》,引入了鼓勵、淘汰、懲戒機制。據報道稱,武漢市對已滿5年最低服務年限,自願辭職領辦、創辦、租賃企業、從事個體經營、到非公企業、非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公務員,將一次性給予5年至8年基本工資的辭職補償金。關於淘汰制度,對試用期不合格、聘用期考核不合格、競崗落崗者等,將進行淘汰﹔連續2年考核不稱職者,予以辭退。
    ●多地給予辭職創業公務員經濟補償    2008年,《昆明市人事局關於支持服務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實施細則(試行)》規定,工齡滿20年以上的公務員辭職創業,政府將一次性給予20萬元的獎勵。    2008年河南商丘出台的《關於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全民創業的若干規定》中規定,商丘市公務員辭職創業,可按照其本人“工齡×5×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對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在省內創辦中小企業的,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武漢較早出台公務員退出機制

    2004年,武漢市發布《關於建立健全公務員退出機制的意見》,引入了鼓勵、淘汰、懲戒機制。據報道稱,武漢市對已滿5年最低服務年限,自願辭職領辦、創辦、租賃企業、從事個體經營、到非公企業、非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公務員,將一次性給予5年至8年基本工資的辭職補償金。關於淘汰制度,對試用期不合格、聘用期考核不合格、競崗落崗者等,將進行淘汰﹔連續2年考核不稱職者,予以辭退。

    ●多地給予辭職創業公務員經濟補償
    2008年,《昆明市人事局關於支持服務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實施細則(試行)》規定,工齡滿20年以上的公務員辭職創業,政府將一次性給予20萬元的獎勵。
    2008年河南商丘出台的《關於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全民創業的若干規定》中規定,商丘市公務員辭職創業,可按照其本人“工齡×5×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對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在省內創辦中小企業的,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編讀往來

人民網要聞部出品
本期責編:方曄雲
郵箱:shidian#people.cn (發信時請將#改為@)

鼓勵公職人員“下海”為何引爭議

分享到:

為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安徽鼓勵公職人員“下海弄潮”的政策在網上引起熱議,有人認為可以讓更多有經濟頭腦的人才“人盡其用”,在經濟領域發光出彩﹔也有人認為這樣會導致不公平競爭,滋生腐敗。

安徽鼓勵公職人員“下海”

公務員:可提前退休或辭職創業

安徽省人社廳出台《關於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規定,對工作年限滿30年,或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公務員,本人申請提前退休進行創業的,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進行創業。對有創業項目,符合相關條件並依法辭去公職的公務員,所在機關應當予以批准,不得設置法律規章規定以外的附加條件。

事業單位:離崗創業可保留3年人事關系

同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被允許離崗創業。提出離崗創業申請的人員,可以在3年內保留其人事關系﹔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科技人員攜帶科技創新成果創辦民營企業的,6年內保留其人事關系﹔期間要求返回原單位的,按原職級待遇安排工作。對經組織批准辭去公職到民營企業創業的,一次性發給相當於本人3年基本工資的補償金﹔另按本人實際工齡計算,加發補償金。[詳細]

關於提前退休,公務員法有規定

按照公務員法,工作年限滿30年,或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公務員,可直接申請提前退休,不附加任何條件。但現實中,我們很少聽聞有符合這一條件的公務員,自願申請提前退休。原因即在於,很多公務員可以“老有所養”依仗老資歷,工作輕鬆,待遇不減。[詳細]

碰撞:人盡其用?權力尋租?

能出能回,可進可退,這樣的“優越”政策一出世便吸引了輿論的關注。有人認為這是地方為搞活民營經濟的一種探索,也有人認為顯失公平,必將“后患”無窮……

觀點一:新政可能只是空中樓閣

政策好不好,關鍵要看能不能發揮功效。在合肥某市直機關公務員小楚看來,新政看起來很好,但在實施當中可能會遇冷,成為空中樓閣。在他看來,新政的“適用”人群,應該是普通的工作人員,但他們承擔風險的能力較差。相對而言,領導級別的公務員,應該更有能力和條件創業,但讓領導主動提前退休去創業,可能性應該是微乎其微。[詳細]

觀點二:易滋生腐敗成為洗錢途徑

蘇州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克穩:官員在位的時候利用職務之便,幫了別人很大的“忙”,可能會帶來一筆巨大的“收入”,怎麼把這筆錢洗白?我就擔心,安徽這個政策出台以后,貪官們多了一個洗錢的途徑——在位時拼命撈錢,撈夠了就趁著還沒被發現,趕緊辭職,離崗“創業”,辦企業、開公司,把手裡的黑錢通過經商的名義洗白,把非法所得成功轉變為“合法財產”。[詳細]

觀點三:離崗不應再拿補償金

網友“大牛”認為,事業單位人員大多也是享受財政撥款,拿著納稅人的錢,就應當干為公眾服務的事情,而不應一邊拿工資一邊經商謀利。如果要離崗,就不應再拿錢,給予公職人員“補償金”缺乏依據。[詳細]

觀點四:有助公務員多元選擇

合肥市公務員陳偉表示,推動5年內將退休的公務員提前退休創業,既可以為年輕人騰出更多施展才華的舞台,促進“新陳代謝”,也利於減輕機構膨脹的壓力,為公務員實現人生價值提供多元的選擇。關鍵是要嚴格篩選,離崗有序,管理到位。[詳細]

鼓勵公職“下海”切勿劍走偏鋒

公職人員是否“下海”應屬個人規劃

從一般情況來講,公職人員是不是決定下海、什麼時候下海或“上岸”,應屬個人的職業規劃。作為公民,每個人都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公務員法》也明確規定了公務員有申請辭職的權利,如果只是個人選擇,應是件很清爽的事情:不下海是公務員,服務於公共事務,下了海是商人,在商言商就是了,何勞政府為此操心?[詳細]

莫讓提前退休創業成一種變相的福利

新政的目的是鼓勵公務員創業,並探索公務員正常進出的機制。既然是正常進出,就應該符合社會游戲規則。其他行業有提前退休創業這一規則嗎?想創業,有本事創業,就直接辭職創業,創業要承擔風險,人生也要承擔風險。哪行哪業不是如此呢?憑什麼公務員就可以提前退休創業?提前退休創業,說得冠冕堂皇,其實是人為地為公務員規避創業風險,讓公務員帶薪休假,或者說讓公務員理所當然地享受雙工資,甚至可以說就是一種變相的吃空餉,一種新的變相福利。[詳細]

應多渠道探索公職人員正常退出機制

安徽政策,一方面有發展民營經濟的訴求,另一方面有鼓勵公務員退出的取向。但是,這種取向恐怕僅僅是政策意圖,並不會成為現實。而且,僅靠鼓勵提前退休也不是民眾所希冀的公務員退出機制。公務員法規定了辭職、辭退、開除、退休等公務員退出機制。但現實中,除退休之外,其他的退出方式很少發揮作用,導致目前公務員退出機制虛設。[詳細]

鼓勵公職人員“下海”的政策引發爭議,在另一個側面也反映了公眾對公權力可能被尋租等問題的隱憂。這也提醒我們,在出台有關政策時不僅要考慮政策執行效果,還應及時回應公眾關切。

網友留言 >> >>已有 22 條評論        查看所有評論
昵稱:
  • [座椅通行証008] 發表評論:

    在中國做什麼事都有共性:人多嘴雜!所以,隻能聽主流也就是大多數的聲音.

  • [網友] 發表評論:

    公務員是否“下海”不用政府操心,政府應該多想想自己的職責,怎樣才能讓每一個公務員都能成為一個真正地“公仆”,這才是政府最應該操心的問題。

  • [網友] 發表評論:

    公務員真是好啊,下海還能拿錢。

  • [安徽人] 發表評論:

    這那是發展民營經濟,純屬搞官商經濟。安徽一些部門、一些領導無法、無知,盡干許多拍腦袋蠢事,出許多漏洞百出的地方性法規和紅頭文件,事后他們自己都難以自圓其說,看著出台的法規和文件發呆,丑態顯現。

  • [網友] 發表評論:

    讓他們能撈到鍋裡的,還先保証他們碗裡的,真絕!

  • [網友] 發表評論:

    按照公務員法,工作年限滿30年,或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公務員,可直接申請提前退休,不附加任何條件。但現實中,我們很少聽聞有符合這一條件的公務員,自願申請提前退休……還要再加一層“不公平不公正”,我下崗12年了(現在叫靈活就業),我沒有單位,可是卻按有單位交“兩險”,要到60歲退休(上面正在放話還要延長),和我同齡的同事是公務員,工作30年,這次工資一分不少,待遇一點不差,帶薪“內退”……敢問人社部,這是你們定的政策嗎?我工作也30年啦,為什麼沒有這個“待遇”,還要交年年漲的“兩險”,給個說法,好不好……為什麼要這樣加大“不公平不公正”,這是中央叫你們這麼做的嗎?是嗎?

  • [錦平] 發表評論:

    都是人,我們國企下崗干部工人補償太少,而且一次性就失業,變成三無人員,

  • [?之鶴] 發表評論:

    機關事業職工下海經營的優越條件使企業??下崗職工驚呆、兩眼發直,事實証明機關事業職工是上等公民,下海能下能回,還保留公職幾年。在改革的路上,同走一樣的道,待遇卻天地之差。企業職工應該享受做人平等、同工同酬、同一條件的人群應享同等待遇。社會主義分配??則還應該是按勞分配、多勞多得、按質和效率與貢獻大小進行分配收入。不應按行業分貴賤和等?,不應有特殊政策的公民。

  • [網友] 發表評論:

    任何事物都是辯証的,有利必然有弊,因此,鼓勵公職人員下海,不能忽視也不要夸大它的負面作用。在幾千萬公職人員中,絕大多數中的絕大多數是勤儉的、實干的,隻要有利於國家發展,有利於國家稅收,有利於發揮個人特長,不做違法的事,憑實力創業,憑經驗創業,有一點政策傾斜為何不可呢?因此,應該大膽探索、大力支持,在更大范圍內實施。

  • [網友] 發表評論:

    改革開放初期,就有官員可以下海經商的條文規定.現在回顧看來,當時的政策沒有監管.有一些官員是利用原關系網在經商.有一些是國企劃出一小部分資產交給個人經商.其中的利弊已經清晰.結果形成官商關系密切.政府的權力和利益之手無處不在.這和法制社會是相矛盾的.

往期回顧

prev n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