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可提前退休或辭職創業
安徽省人社廳出台《關於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規定,對工作年限滿30年,或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公務員,本人申請提前退休進行創業的,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進行創業。對有創業項目,符合相關條件並依法辭去公職的公務員,所在機關應當予以批准,不得設置法律規章規定以外的附加條件。
事業單位:離崗創業可保留3年人事關系
同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被允許離崗創業。提出離崗創業申請的人員,可以在3年內保留其人事關系﹔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科技人員攜帶科技創新成果創辦民營企業的,6年內保留其人事關系﹔期間要求返回原單位的,按原職級待遇安排工作。對經組織批准辭去公職到民營企業創業的,一次性發給相當於本人3年基本工資的補償金﹔另按本人實際工齡計算,加發補償金。[詳細]
關於提前退休,公務員法有規定
按照公務員法,工作年限滿30年,或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公務員,可直接申請提前退休,不附加任何條件。但現實中,我們很少聽聞有符合這一條件的公務員,自願申請提前退休。原因即在於,很多公務員可以“老有所養”依仗老資歷,工作輕鬆,待遇不減。[詳細]
能出能回,可進可退,這樣的“優越”政策一出世便吸引了輿論的關注。有人認為這是地方為搞活民營經濟的一種探索,也有人認為顯失公平,必將“后患”無窮……
觀點一:新政可能只是空中樓閣
政策好不好,關鍵要看能不能發揮功效。在合肥某市直機關公務員小楚看來,新政看起來很好,但在實施當中可能會遇冷,成為空中樓閣。在他看來,新政的“適用”人群,應該是普通的工作人員,但他們承擔風險的能力較差。相對而言,領導級別的公務員,應該更有能力和條件創業,但讓領導主動提前退休去創業,可能性應該是微乎其微。[詳細]
觀點二:易滋生腐敗成為洗錢途徑
蘇州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克穩:官員在位的時候利用職務之便,幫了別人很大的“忙”,可能會帶來一筆巨大的“收入”,怎麼把這筆錢洗白?我就擔心,安徽這個政策出台以后,貪官們多了一個洗錢的途徑——在位時拼命撈錢,撈夠了就趁著還沒被發現,趕緊辭職,離崗“創業”,辦企業、開公司,把手裡的黑錢通過經商的名義洗白,把非法所得成功轉變為“合法財產”。[詳細]
觀點三:離崗不應再拿補償金
網友“大牛”認為,事業單位人員大多也是享受財政撥款,拿著納稅人的錢,就應當干為公眾服務的事情,而不應一邊拿工資一邊經商謀利。如果要離崗,就不應再拿錢,給予公職人員“補償金”缺乏依據。[詳細]
觀點四:有助公務員多元選擇
合肥市公務員陳偉表示,推動5年內將退休的公務員提前退休創業,既可以為年輕人騰出更多施展才華的舞台,促進“新陳代謝”,也利於減輕機構膨脹的壓力,為公務員實現人生價值提供多元的選擇。關鍵是要嚴格篩選,離崗有序,管理到位。[詳細]
公職人員是否“下海”應屬個人規劃
從一般情況來講,公職人員是不是決定下海、什麼時候下海或“上岸”,應屬個人的職業規劃。作為公民,每個人都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公務員法》也明確規定了公務員有申請辭職的權利,如果只是個人選擇,應是件很清爽的事情:不下海是公務員,服務於公共事務,下了海是商人,在商言商就是了,何勞政府為此操心?[詳細]
莫讓提前退休創業成一種變相的福利
新政的目的是鼓勵公務員創業,並探索公務員正常進出的機制。既然是正常進出,就應該符合社會游戲規則。其他行業有提前退休創業這一規則嗎?想創業,有本事創業,就直接辭職創業,創業要承擔風險,人生也要承擔風險。哪行哪業不是如此呢?憑什麼公務員就可以提前退休創業?提前退休創業,說得冠冕堂皇,其實是人為地為公務員規避創業風險,讓公務員帶薪休假,或者說讓公務員理所當然地享受雙工資,甚至可以說就是一種變相的吃空餉,一種新的變相福利。[詳細]
應多渠道探索公職人員正常退出機制
安徽政策,一方面有發展民營經濟的訴求,另一方面有鼓勵公務員退出的取向。但是,這種取向恐怕僅僅是政策意圖,並不會成為現實。而且,僅靠鼓勵提前退休也不是民眾所希冀的公務員退出機制。公務員法規定了辭職、辭退、開除、退休等公務員退出機制。但現實中,除退休之外,其他的退出方式很少發揮作用,導致目前公務員退出機制虛設。[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