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入法后,各方意見不一,支持者認為立法是在弘揚孝道,而反對者則認為用立法規制道德不僅於事無補,而且在現實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父母:盼親情,諒子女。今年77歲的黃姨,兒子在上海工作,自己住在家鄉廣東梅州。說到要立法要求孩子常回家,她猶豫了半天說:“這啊,好,也不好。想兒子,但也不能不考慮兒子的實際情況啊。他一年到頭加班,掙錢也不容易,還每月給我寄錢,已經很不容易了。”
子女:想父母,吐苦水。網友“賈嘯南”:“誰不想回家看看!壓力有多大!”網友“陌上塵”:我們都不得不為了生計蝸居在外。我們拿什麼常回家看看?網友“人情冷暖”:“配套的法律有麼?假期有嗎?不扣工資嗎?沒錢拿什麼養老?”
丁克族:不理解。一位至今未生育的“丁克族”醫生告訴記者,他們夫妻之所以選擇不要孩子,主要是他們認為人生的價值是多元的,他們既不需要“養兒防老”,也不渴望兒女承歡的天倫之樂。他對法律規定子女要常回家看看表示不理解。
法學家:沒有可操作性。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葛洪義認為,法律規定子女“要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人”的想法是好的,但“這句話沒有法律意義,因為根本沒有可操作性,說了等於沒說。”但江西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顏三忠則認為該項立法貼近生活。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常”與“不常”該如何界定?“看看”又應該是怎麼看?
“常回家看看”的數量。怎樣叫“常”?一周一次?一月一次?如果一周一次,那是不是說全國很多在外打工的孩子都違法了?從立法技術上來講,“經常”並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用語。因此,對“經常”的認定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予以把握、判斷。比如說對於在國外、省外的子女,可能半年、一年回家探望一次父母就叫經常,而對於近在咫尺的子女可能每個禮拜回家一次也不叫經常。“對於這些問題,要看最終通過的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態度。”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侯鏡說。[詳細]
“常回家看看”的質量。“常回家看看”是帶錢還是帶水果,還是回來一圈扭頭就走? “常回家看看”不僅體現在回家的數量上,也體現在回家的質量上。如果不是真心實意,僅僅懷著應付的心態,即使天天回家,對於老年人來說,也未必是一件好事,比如有的年輕人虐待老人,對待老人態度惡劣,這樣的“常回家”非但沒有任何意義,還會對老年人的心靈帶來更大的傷害。事實上,立法規定的也是“看望或者問候”這樣兩種精神贍養的方式,而不是被輿論片面解讀的“常回家看看”。[詳細]
“常回家看看”在國外。在一些國家,精神贍養也是老年人權益保障的重要方面。比如,瑞典、芬蘭等北歐福利國家的法律中就有關於子女對父母精神贍養的具體要求,以保証老人們晚年的幸福。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規定了子女與父母的居住距離,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應當與父母接觸的時間和次數,子女與父母談話的忌語都受到限制,從而最大限度地從立法上保証贍養行為的質量。在日本,也有“一碗湯”距離的規定。[詳細]
“常回家看看”入法,該怎樣執行考驗法官
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雖然立法有了“常回家看看”的規定,但具體到司法和執法,法院怎麼去落實?“不常回家看看” 又有何法律后果?
強制執行怎麼行。西湖區法院機關黨總支副書記陳長權認為精神贍養在司法中“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面臨執行難。如法院判決被告一個月看望一次父母,他如果不去,你很難強制他去,退一步說,即使他去了,輕則不與父母說一句話,重則話不投機,雙方吵起來,則不僅不能使原告精神受到撫慰,反而加重原告的精神負擔,造成精神痛苦。”很多市民表示,子女不願意盡孝,即便法院強制他回家,他也會心不甘、情不願,老人仍得不到慰藉。[詳細]
調解結案是最佳。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侯鏡認為遇有這樣訴求的贍養類案件,海澱法院採取的辦法是盡量調解,畢竟調解結果更能獲得當事人認可。侯鏡表示對客觀型的不能回家要盡量調解,而對主觀型的不願回家則盡量說清道理。調解結案既維護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又不至於讓原被告的矛盾激化,以免老年人“贏了官司、輸了情感”,可以說也是目前情況下情理和法理、理想與現實之間結合得最滿意的方案。[詳細]
三方模式或可採。西湖區法院機關黨總支副書記陳長權建議可以採取社會志願者的模式,由社會志願者對老年人進行走訪等,“如成立老年人服務中心,判決不履行探望父母的人承擔一定的費用,這就更具有操作性”。江西明實律師事務所主任肖禮光稱,在執行過程中,可引導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由子女出錢,聘用養老服務中心人員為老人提供包括洗衣燒飯、代繳費用、修理水電、陪同就醫、生日提醒、拉話聊天等居家養老服務。
子女不回家看望父母有一大部分情況是因為客觀原因:為生活奔波在外、物質壓力大、假期少、車票難買等,還有很多人說是“無錢無假”。
物質保障很重要。一位老家雲南的在杭打工者譚曉方感嘆,自己來杭五年隻回過兩次家,“回一趟夫妻兩人路費就得兩千,一個月工資也就兩三千,怎麼能保障‘常回家看看’?我們隻能‘想回家看看’。”“常回家看看”需要政府在資金、政策、住房等各方面提供保障。比如日本政府規定如果子女照顧70歲以上收入低的老人,可以享受減稅,以支持家庭養老。新加坡政府則規定如與年邁父母同住的納稅人享有納稅的相應減免。[詳細]
探親休假不可少。盡管1981年《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就明文規定,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假期為20天,且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但中國青年報的一項調查顯示有超過一半的人直言根本沒享受過帶薪休假。“有假難休”直接制約了“常回家看看”的實施。為此,應建立健全相應的配套制度,比如規定員工每年享有數次帶薪回家看父母的假期,當父母生病的時候可以請病假,鼓勵用人單位支持員工“常回家看看”等。 [詳細]
社會保障要全面。浙江大學社會科學研究所副所長何文炯認為“空巢老人問題的解決已不僅僅是子女常回家看看這麼簡單,作為一個社會問題,它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他建議加強老年人社會服務保障體系建設。有一些國家和地區實行被稱為“喘息服務”的養老服務政策。政府可根據申請而在一定時期內出錢出人幫助重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家屬照顧老人。俗話說“久病床前無孝子”,社會保障做得好,精神贍養才能落到實際。[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