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基本能休假,但休的人少。在武漢市交委工作的呂作武說自己每年探親假都正常休,領導也沒找任何理由拒絕。而公務員王先生則表示根本沒聽說過探親假,但平時工作清閑,請假也容易,得多考慮升遷,沒有必要專門休探親假。但公安機關的職工們則對探親假等各種假期沒有得到落實頗有微詞。
國企員工:探親規定有,具體執行異。在武昌一家制造業國企上班的王小姐說單位的探親假規定很明確,休假期間還能領到基本工資。而在北京一家國有企業工作的小韋則說,以前也聽說結婚前年年都給探親假,但還沒人休過,不敢向領導提。在廣州一家市屬企業工作的阿亭則表示不發績效獎休假不劃算。
私企員工:生存壓力大,休假無依據。 “除非不在公司做了,否則哪有什麼探親假。”天河區一家IT公司的小李坦言。廣州一成衣廠的工人老董說:“一線工人肯定沒有探親假,都是出來掙錢的,現在掙錢不容易,都靠加班。”一些年輕打工者還研究了企業不放探親假的后果,結果發現探親假不在勞動法裡。[詳細]
“探親假”,你休了嗎?
探親假的雙軌制。1981年《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隻適用於“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不適用於外企、私企等非公企業的員工。非公企業員工的休息休假除國家強制性規定外需要自己和企業談判。[詳細]
軟性福利難約束。1981年《規定》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由於現在工作任務多,競爭壓力大,“固定職工“也很難真正享受到探親假。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只是原則性規則,很難落實。[詳細]
用人單位吐苦水。浙江杭州某企業高管表示:“國家的公休假為115天,此外還有5-15天的帶薪休假,若再增加20-30天的探親假,勞動力成本增高,企業壓力很大。”而且現在很多工作崗位都是一個蘿卜一個坑,任務量直接和人挂鉤,員工請假后任務難完成。[詳細]
年假與探親假可合並。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湘濤認為上世紀80年代之所以規定探親假是因為時沒有雙休日,一周工作六天,也沒有法定假期和年假制度,隻能通過探親假解決職工分居等問題。而現在既有周六日,又有年休假,沒必要再設探親假。[詳細]
用法律保障探親權利。海高信德律師事務所吳益亮律師認為應該平等地讓非公人員休“探親假”﹔建議“探親假”的往返路費,在打工者所在地最低工資30%的以內,由單位報銷,超過部分打工者自己負擔。也有建議將“探親假”納入勞動法一體保障。[詳細]
勞資利益平衡是重點。華南農業大學勞資關系研究中心主任楊正喜教授直言探親假難落實的根源是勞資雙方利益平衡的問題。“站在勞動者角度是休假,但在企業的角度,就有生存壓力。”勞資雙方通過談判達成共識,達致雙方利益的共贏很關鍵。[詳細]
二選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