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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客观、理性公正。
“公厕尿歪罚百元”,取证要装监控头?
背景:《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将从9月1日起实施,规定对于在公厕内乱涂乱画、吸烟、吐痰以及便器外便溺等行为,有关部门将处以100元罚款。
新京报发表舒锐的观点:这一规定被媒体和许多民众解读为“在公厕尿歪将被罚百元”。笔者以为,做出这样的法律规定,并不明智。首先,公厕在某种意义上是公共场所,但在公民使用期间,公厕就应转化为私人空间。公民的隐私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即使公厕确实存在一些不文明行为,也断然不能因为如此小恶而让多数公民的隐私裸奔在公权力的监管之下。其次,该规定难逃成为一纸空文的结局。执法者难以对执法对象是故意还是不慎加以认定。而在执法程序上,更难以回答谁来执法、如何执法、怎样取证等一系列细枝问题。总不能每个坑位都设专人监督或摄像头吧?
小蒋随想:去年北京也曾出台公厕管理标准,规定苍蝇不得超过两只。当时也引发了难道要派专人去厕所数苍蝇的嘲讽。深圳的“尿歪罚百元”,同样面临“取证难”尴尬。这些规定能否被切实执行,其实众人心里都有数。不得不说,各种文明倡导、道德说教数不胜数,常常被质疑为空谈;真要罚款动真格的,要么遭遇“执罚经济”的抨击,要么可能遇上“要钱没有,爱咋咋地”式耍赖。当文的和武的都不奏效时,难道只能眼看着不文明行为的发生?人们真该想想,优美环境究竟应该靠什么来维护,秩序与良俗该以何种方式来督促?
酒驾公车撞死人,干部逃逸公款摆平?
背景:去年10月,烟台慈善总会办公室主任王洪涛驾驶公车撞死人后逃逸,处理结果却令大跌眼镜——王洪涛不仅没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赔付给受害人的80万元,还被指是挪用慈善总会的善款。
燕赵都市报发表赵勇的观点:公务人员尤其是领导一旦闯了祸,一些单位就不分青红皂白把其包装成“单位人”,迫不及待动用单位资源为其埋单,似乎“闯了祸有单位兜底”是一种心照不宣的特权。
湖南红网发表姚明胜的观点:交通肇事案件属于公诉案件。也就是说,即使受害方“许诺”不追究王洪涛的刑事责任,但作为当地警方也应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更应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提起诉讼,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小蒋随想:当地检察机关称“该案犯罪情节轻微”,又得到受害方“谅解”,因而不予起诉。不禁要问:醉酒肇事、致人死亡、事后逃逸,哪一条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所谓的“谅解”,则是用疑似80万元公款,换取受害方放弃追究王洪涛刑责的“协议”。明显属于公诉案件,却默许“民不举官不究”,检察机关是否被公关?烟台慈善总会有没有拿善款当赔款,可以停留在糊涂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