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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財評:直播帶貨是不是廣告?是時候劃明監管紅線了

林溪
2023年03月18日08:36 |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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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假的,演員都是花錢雇的,有編導寫劇本,哪有真的,都是假的。”日前,央視315晚會曝光了直播帶貨的一些亂象。

從近年的媒體曝光看,一些帶貨主播屢次使用類似的手段來欺騙用戶。當下,直播已經成為了眾多網民日常主要的內容消費渠道,直播帶貨也逐漸取代了曾經的電視購物,成為了面向用戶的強力推銷廣告。然而直播賣貨亂象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同樣不容忽視,比如夸大不實宣傳問題凸顯,售假售劣、維權投訴無門等。中消協發布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有超過三分之一的受訪消費者在直播購物中遇到過消費問題。

老年人群體觸網率不斷提高,正在努力完成從“數字難民”到“數字新移民”的轉變。但是,他們的分辨能力有限,經常成為虛假信息、網絡詐騙的受害者。帶貨主播提前編好劇本,然后把相關產品融入到劇情當中,通過表演,讓粉絲覺得不是在賣貨,而是在做好事、做善事。它不僅誘騙缺少判斷能力的老年人花高價購買劣質商品,消費和利用了老年人的善意和愛心,還涉嫌消費欺詐。

一幕幕直播帶貨亂象,不僅反映出老年人的數字化生存的困局,也再一次把被詬病已久、處於模糊地帶的互聯網廣告行為擺在了公眾面前。對於類似“電視購物”的直播帶貨應該如何管理,是時候劃明監管紅線、強化監管了。

從315曝光的情況看,當前針對直播帶貨的監管中,仍有不少模糊地帶。比如,主播或商家通過網絡直播帶貨,到底屬不屬於廣告行為?再者,消費者聽信主播購買了產品或者服務,事后出現問題如何投訴?誰來監管?這也是直播帶貨中頻繁被觸及的問題。

針對直播帶貨過程中的宣傳行為,應該如何規范,以更好認定主播、商家、平台企業各方行為,厘清各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從而更好推動行業健康發展?直播賣貨是否應該標明“廣告”,是問題的一個關鍵所在。這關系到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以及后續合理維權訴求如何保障等系列問題。

從現實來看,相關規定在不斷完善和明確,監管紅線越來越清晰。

對於網絡直播購物內容算不算廣告,《關於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都明確,網絡直播營銷行為,構成商業廣告的,應當履行廣告發布者或者廣告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更進一步明確,“通過互聯網媒介,以競價排名、新聞報道、經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或者附加購物鏈接的其他形式推銷商品、服務的,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對於網絡直播購物中的主體責任的劃分,上海新修改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也要求,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發布的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應當依法履行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代言人的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那種看起來不像廣告,但實際是廣告的內容,有必要明確標明“廣告”。主播通過直播推銷商品服務,相當於是廣告發布者,而如果主播本身就是商家,推銷的是自家的商品或服務,那麼就具有廣告主與廣告發布者的雙重身份。對商品或者服務的推銷宣傳內容標明“廣告”,將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和廣告代言人都納入監管,有利於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讓消費者明明白白消費。

須知,推動直播帶貨從野蠻生長走向規范發展,不僅有利於保障好消費者的權益,也有利於直播行業的健康發展和平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責編:史雅喬、曲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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