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財評:椰樹隻能靠“辣眼睛”廣告“吸睛”?
近日,椰樹集團發布了一則“辣眼睛”的廣告——“椰樹集團培養正、副總經理學校再招生!!!專業不限隻要懂寫作,入學就有車、有房、有高薪、肯定有美女帥哥追。”廣告發布后,引發輿論質疑。最新消息是,海南省市場監管局對椰樹集團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行政約談,對椰樹集團涉嫌發布違法廣告啟動了立案調查。
這不是椰樹集團第一次被市場監管部門處罰。比如,2009年,因為在海口市公交車上投放“老婆喜歡老公喝椰樹牌石榴汁”“木瓜飽滿我豐滿”等文字廣告,椰樹集團被當地工商部門認定為違規發布,責令立即停止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再如,2019年,椰樹集團因為胸模代言人一句“從小喝到大”的廣告詞,被海口市龍華區工商局行政處罰20萬元。
常言道,人不可以在同一個地方跌倒兩次。然而,椰樹集團卻沒有吃一塹、長一智,反而是一而再、再而三地挑戰公序良俗的底線。用出格的廣告“亮點”來“吸睛”,顯然與《廣告法》第三條“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的價值觀要求是背道而馳的。類似於“培養正、副總經理……入學就有車、有房、有高薪、肯定有美女帥哥追”的廣告詞,直接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証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証性承諾”。
對於企業來說,廣告具有知曉品牌、確信價值、促進購買等多重意義。或許,椰樹集團的這些“擦邊球”廣告,可以利用引發輿論爭議而保持品牌曝光度,但是本身沒有豐胸等功能的椰汁,毫無疑問是在誤導消費者,這也是椰樹集團屢屢被監管部門懲處的原因之一。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違反相關規定,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椰樹集團為何屢教不改呢?恐怕和其多年來的年均銷售額一直在40億元左右徘徊不前,且產品嚴重單一,口味多年不變,被不少業界人士用“老化”一詞形容等不無關系。在此提醒椰樹集團,與其不斷通過“辣眼睛”的廣告來蹭熱度,不如用心專注於產品的更新升級,真正把品牌做大做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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