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期2013年9月29日

■《旅游法》賦予游客四大法寶

    針對旅游過程中常見的四種現象,《旅游法》賦予游客四大法寶供參考,如果游客旅游過程中遇到這些現象,可以拿起這些法寶大聲說“不”,為自己維權。    ■購物法寶:強迫購物不被允許    現象分析:旅行過程中, 如果導游給你安排了購物點,強迫你購物,你可以說不。    可用條例: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維權結果: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費用。[詳細] 
   ■合同法寶:旅游合同項目內容、時間需明確    現象分析:如果旅行社跟你簽的旅游合同中,沒有明確注明游覽娛樂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你可以說不。    可用條例:旅行社應當在旅游行程開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單。旅游行程單是包價旅游合同的組成部分。 [詳細] 
  ■服務法寶:導游帶團需全程陪同
    現象分析:如果在旅行過程中你發現導游或者領隊不願全程陪同,你可以說不。
      可用條列:旅行社組織團隊出境旅游或者組織、接待團隊入境旅游,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 [詳細] 
  ■投訴法寶:旅游者“投訴有門”
    現象分析:如果旅游過程中你與旅行社或導游發生糾紛,對方不願承擔責任時,你可以說不。
        可用條例:第九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
        維權結果: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對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詳細]

    針對旅游過程中常見的四種現象,《旅游法》賦予游客四大法寶供參考,如果游客旅游過程中遇到這些現象,可以拿起這些法寶大聲說“不”,為自己維權。  

  ■購物法寶:強迫購物不被允許
    現象分析:旅行過程中, 如果導游給你安排了購物點,強迫你購物,你可以說不。
    可用條例: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維權結果: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費用。[詳細] 

   合同法寶:旅游合同項目內容、時間需明確
    現象分析:如果旅行社跟你簽的旅游合同中,沒有明確注明游覽娛樂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你可以說不。
    可用條例:旅行社應當在旅游行程開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單。旅游行程單是包價旅游合同的組成部分。 [詳細] 

  ■服務法寶:導游帶團需全程陪同
    現象分析:如果在旅行過程中你發現導游或者領隊不願全程陪同,你可以說不。   
    可用條列:旅行社組織團隊出境旅游或者組織、接待團隊入境旅游,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 [詳細] 

  ■投訴法寶:旅游者“投訴有門”
    現象分析:如果旅游過程中你與旅行社或導游發生糾紛,對方不願承擔責任時,你可以說不。     
    可用條例:第九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     
    維權結果: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對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詳細] 

編讀往來

人民網要聞部出品
本期責編:楊彩娟(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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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十一登場帶來哪些新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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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新法施行在即,各旅行社紛紛調整線路提高“身價”。《旅游法》將要實施和旅行社線路上漲有怎樣的聯系,它將給游客帶來哪些影響?

《旅游法》實施后部分線路價格翻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恰逢“十一”黃金周。國內各大旅行社紛紛計劃提價維持經營收入,旅游市場價格普遍上漲,漲幅從20%到80%不等。以往新馬泰、韓國等購物線路的價格翻了一番。

組團報價普漲兩三成

團隊游“十一”后價格普遍上漲,走訪多家旅行社可以發現幾乎所有線路價格均有調整,東南亞、台灣、香港等出境游目的地的組團報價調整最大。調整幅度最大的漲幅超過100%,平均漲幅大約在20%到30%之間。以台灣8日游為例,一家民營旅行社的報價從9月初的4000元調為7000多元。其他旅行社該線路的漲幅在600元到1500元不等。 [詳細]

報價方式由“分項付款”變“一價全包”

價格上漲雖說受節日因素影響,但旅游法實施后,報價方式自原來的“分項付款”,變成了“一價全包”也是一大誘因。記者發現,受價格沖擊最大的要數像東南亞線路這樣購物點相對較多的團隊游產品,與之前相比有點“冷”。 [詳細]

“十一”重點查處“零負團費”等

國家旅游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國慶期間,全國旅游部門將派出4000多人對《旅游法》實施進行明察暗訪。重點查處“旅行社無証經營、零負團費”、“強迫與變相強迫消費”、“導游領隊私攬業務”、“導游領隊未告知旅游文明行為規范”等十大問題。 [詳細]

面對同一部法律,幾家歡樂幾家愁

旅行社:樂觀其成VS愁眉苦臉

面對明令禁止的“零負團費”新規,一些旅行社負責人認為旅行社間依靠“價格戰”的戰術爭奪客源本來就不符合市場規律,新旅游法的實施對正規旅行社而言沒有負面影響,反而利於正規旅行社的發展,急盼新旅游法促進旅游行業重新洗牌﹔還有一些旅行社負責人則對報價上漲憂心忡忡,在夾縫中面臨巨大的壓力和挑戰。 [詳細]

導游:回扣沒了,日子不好過

《旅游法》明確了導游和領隊不能參與購物或者自費項目推薦中,不得從中獲取利益,對於歐洲的領隊來說影響很大。歐洲團有部分收入是直接能落到導游手裡的,要比在旅行社吃死工資好,而新規定斷了他們的回扣收入源頭。一家旅行社的負責人說,《旅游法》實施確實對部分導游有影響,但正規的旅行社和有証的導游會逐漸留下來。地接社的這部分灰色利潤消失后,旅行社會按成本正常報價,所以十一后旅游價格上漲也有這部分原因。[詳細]

游客:理性看待成為最大的贏家

旅游團價格雖上漲,但總費用不會增加。長時間以來,國內旅行社的利潤大多靠購物和自費項目來支撐,因此“零負團費”、強制購物等行為一旦被禁止,旅行社將利潤納入團費就成為必然。而新法的實施將消除眾多隱形消費,消費者擁有了更多知情權和選擇權,看起來報團門檻費提高了,實際上少花了冤枉錢。 [詳細]

《旅游法》實施后游客從五方面獲益

    隨著“十一”黃金周的來臨,一種關於旅游的調侃也漸漸流行:以后沒有錢的就別提旅游了。《旅游法》出台后,除了團費漲價,還能給游客帶來什麼?

旅游景區漲幅受限制,游景區將更加實惠

《旅游法》對門票價格作出了規定:將不同景區的門票或者同一景區內不同游覽場所的門票合並出售的,合並后的價格不得高於各單項門票價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証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証其必要性、可行性。 [詳細]

“零負團費”重治理,“跟團游”更輕鬆愉悅

《旅游法》中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過去隱藏在低團費之下的“灰色收入”被嚴禁,旅行社需要將報價提高到正常范圍,才能保証自己的合理利潤。讓游客的錢都花在明面上,這條規定其實是讓游客的消費權益更有保障。[詳細]

“自由行”獲得更充分保護,出行更順心

自助旅游者最為關注的是,能否獲得足夠的目的地信息,能否便捷地旅行,能否及時解決旅游糾紛,遇到困難時能否得到必要救助。國家旅游局局長邵琪偉指出,《旅游法》對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建設作出了相關規定,在要求政府為游客提供免費的旅游公共信息服務的同時,也在多個條款中規定旅行社之外的其他旅游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給“自助游客”提供更充分的保護。[詳細]

遇險急救可使用旅游服務保証金,出游更安心

《旅游法》規定,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旅行社無力墊付緊急救助費用的,由旅行社提出申請,經對旅行社作出許可的旅游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使用旅游服務質量保証金墊付﹔旅行社拒不墊付的,由對旅行社作出許可的旅游主管部門決定。這項措施,讓旅游者可更加安心的出游,切實保障了旅游者的權益。 [詳細]

不得向旅游者索取消費,游客出游更舒心

導游和領隊應當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這在一定的程度上保障了旅游者的出游心情,避免某些不好的情緒影響出游。 [詳細]

釋疑《旅游法》,有多少誤解需要澄清?

  對於10月1日起將在全國實施的《旅游法》,旅游業界和社會上對旅游法卻有種種誤讀、誤解或任意解釋,有可能會誤導旅游消費者。

■誤讀一:絕對禁止購物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安排】旅游法並非一概地、完全地和絕對地禁止在旅游活動中安排購物和自費項目,而是指不得由旅行社單方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任意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如果經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是旅游者主動要求,並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行社仍然可以在旅游行程中安排一定的購物活動和自費項目。

■誤讀二:自費項目不可以寫進旅游合同

【旅行社不會自費項目受處罰】如果經旅行社和旅游者共同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主動要求,購物和自費項目就可以寫在合同裡,或者以補充條款的形式加以明確。

■誤區三:給導游小費就構成商業賄賂

【即便國外視為“佣金”也不能免責】《旅游法》規定,小費是旅游者因對導游服務滿意而自願、額外、直接向導游支付的費用。旅行社、導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但一些地方有向司機、導游支付小費的習慣,也是他們報酬的一部分,通常必須支付。建議旅行社可將該費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團費中收取,但不得由導游、領隊直接收取。[詳細]

■誤讀四:團隊游將消失

【提高導游待遇才能實現雙贏】相對於自由行,團隊游不需要客人費心費力去挖掘當地旅游資源,並且從住宿預訂、交通接駁、景區門票等各方面為游客提供一應俱全的服務,打包預訂的價格也更有優勢,它自有發展的優勢和土壤環境。團隊游勢必不會消失,而是以更具品質化、多樣化、個性化的形態生存發展下去。[詳細]

追問《旅游法》,能給我們怎樣的保護?

境外旅游被騙如何維權?

一些旅游者由於對低價團的本質認識不清,往往自行或通過旅行社解決出境問題后在境外參加低價團。與境外旅行社簽訂的旅游合同原則上不受《旅游法》約束和保護,如果沒有足夠証據証明境內旅行社有參與、誘導行為,一旦發生糾紛,無法依據《旅游法》維權。[詳細]

隨意刻畫文物將被拘留?

新《旅游法》對如何處罰旅游者不文明旅游行為提出了標准和規范,根據治安管理法和行政處罰法進行取証、處罰。對於刻畫、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文物、名勝古跡的行為,可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詳細]

景區門票怎樣才能降下來?

價格持續高漲的景區門票在一定程度上傷害了旅游者的出游積極性。在一些地方,門票在旅游花銷中佔21%,甚至超過了住宿、交通等的花費。《旅游法》以嚴格控制價格上漲為基本原則,增加了聽証會這一價格調整程序,同時規定,景區門票價格變動應提前6個月公布。 [詳細]

會不會出現其他更加隱蔽的購物模式?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即將實施的《旅游法》無疑給一些熱衷於搞低價惡性競爭的旅行社當頭棒喝。在承認“好貨不便宜”有一定道理的同時,不少消費者卻產生了對其他更加隱蔽的購物模式的擔憂:會不會有些旅行社敢於“鋌而走險”,一面哄抬價格,一面“死性不改”,繼續搞定點購物、低價團費?如果消費者發現了相關違規事實,又該怎樣搜集証據、有效舉報? [詳細]

《旅游法》能夠有效落實?

北京交通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旅游管理系原系主任王衍用教授認為,《旅游法》的落實有賴於下一步出台相關細則,“《旅游法》只是基本法,不可能十分全面和詳盡,國家旅游局等行業部門下一步應該出台細則,增加量化考核標准來規范景區運營管理。” [詳細]

醞釀30多年的旅游法即將實施對於如今的旅游亂象來說,它從各個層面給與了相關條款的約束,無疑在最大程度上保護了游客的權益。但是,一部好的法律法規有力的執行等來保障它的落實,這才是最根本的落腳點。

網友留言 >> >>已有 4 條評論        查看所有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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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愛蓮子] 發表評論:

    以前跟團去過泰國,感覺購物點太多,有的景點也不怎麼樣,有好幾個景點或購物點都是自己不想去的地方。真的是浪費錢,浪費時間,浪費精力。后來就發誓去國外一定要自由行。現在旅游法出台,價格上漲了,希望品質也能跟上。讓游客玩得開心,同時也有自由購物的時間。

  • [看看說說] 發表評論:

    一部好法但需要認真執法,否則,又是空中樓閣.新旅游法實施了,但這次十一前后的種種現象應該值得我們尤其是執法部門認真反思,包括:為什麼明降暗漲?為什麼部分景區仍是人滿為患而並沒有切實可行的限流措施(這些限流措施應該是可以做到的,為什麼不做,最終受損者仍是游客)?對於違反新旅游法的違規違法者是否得到切實、切膚之痛的處罰,使之一旦違規違法將受到得不償失的嚴厲處罰(經濟和行政的處罰等)?處罰之得歸入誰之腰包?因為基層政府及其部門的既得利益使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上有法律、政策,下有對策、變通。並非不能管好,而是受制於利益牽制。

  • [白雲] 發表評論:

    大部分的景區門票太貴,看完后常常覺得很不值。

  • [123] 發表評論:

    接受與旅行社簽約時的服務費,導游提多少旅行社的事,不要讓導游總是想另外在旅客身上找外水,搞得大家都很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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