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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历史上的塌方式腐败案与封建王朝监察机制弊端

张宏杰

2015年04月15日14:47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之一是行政权力支配范围极广,威力极大,受到的约束却极小。虽然历朝历代都为规范君权、约束臣权进行了很多制度设计,但因“有治人无治法”这一人治原则,那些精心设计的权力防范机制很容易在实践中失去效用。这突出表现在历代监督机制的虚化上。

中国历史上的王朝通常都很重视监督机制建设。封建王朝监察机制形成于秦汉,成熟于隋唐,明清时期达到顶峰。

这套机制的特点,一是系统独立,垂直管理,直属皇帝领导。监察官员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其他机构和官员的制约。二是监察官员位卑权重,以小制大。汉朝时,十三州刺史的官秩不过六百石,与县令相当,但却可监督官秩二千石的郡守。明代也是这样,明代给事中和御史均为七品左右的小官,却被赋予重权,“谏官虽卑,与辅臣等”。这是帝王权术的体现。赵翼说:“官轻则爱惜身家之念轻,而权重则整饬吏治之威重。”因为高级官吏往往既得利益太多,顾虑太重,处事圆滑,愿意息事宁人,而小官则急于求进,锐意敢为,顾虑较少,不会像高官那样“老油条”。

从秦汉至明清,监察制度的趋势是越来越严密,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其制度的合理性和严密程度在全世界居领先地位。但是总体来说,历代王朝的监察系统发挥的作用都有很大局限性。比如清代的贪污大案,或者是由政治因素主导,或者由一些非常偶然的因素引发,朝廷的监察制度在很多大案中并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最典型是的清代最大一起贪污案“王亶望案”,涉及甘肃省官员二百余人,其中布政使以下县令以上官员113人,形成了一个有组织的贪腐集团,捐粮案前有预谋有计划、案中有分工有组织有步骤,案后有攻守同盟。这样一个涉及全省的“塌方式腐败”巨案,不但在甘肃是公开的秘密,在全国,也为许多人所知。但是七年之内居然无一人举报告发,最终还是贪污者自我暴露。

之所以出现这样严重的失灵状况,是因为封建王朝监察机制通常都有以下不可克服的弊端:

第一,临察机构只是皇权的附属,并不能监督皇权。

一般来讲,封建王朝监察制度的设计是为了监督官权,强化皇权而设的。在传统社会,皇帝的权力从本质上讲是不受制约的。对于谏官来说,谏诤不合圣意,轻则遭贬,重则丧命。这样的例子历史上比比皆是。比如永乐年间刑科给事中陈愕“尝言事忤旨,命坎瘗奉天门,露其首”,下场非常悲惨。意志强悍的皇帝很容易就可以绕开制度、更改法律,以一人之意志而为高下,甚至法外施情,以情代法。比如明代成化、嘉靖皇帝喜欢方术,很多术士只凭一纸符箓,便可官运亨通。到了一个王朝的中后期,皇帝往往带头腐败,监察系统就完全失去作用。

西方现代的反腐机构虽然大多直属政府首脑,不能直接监督政府首脑,但是政府首脑往往会受到司法系统、议会系统及新闻舆论的有力监督。因此监察机制从理论上来说是无死角的。但是政治分工、权力制衡的观念都是近代以来的产物。封建王朝的皇权是不可分割的,也不能让渡,所以社会不可能对皇权进行有效监督和制衡。

第二,中国封建君主专制下的权力制约机制是封闭的、自上而下的线性模式,它排除任何外来力量的参与,是一种体制内的自我检视,自体监督,监督动力不足。

因为皇权不可分割的特性,所以所有官员,无论分工如何,本质上都是皇权的代表。他们都处于同一权力体系之内,两者之间并无利害得失的根本冲突,相反同样受到传统官场游戏规则的左右。这个游戏规则就是权力较大者可以轻易吞噬权力较小者。所以监察官员打“大老虎”,随时可能为其反噬,这不能不使监察官有所顾忌。传统时代监察官员弹劾的效果,完全取决于皇帝的态度。明代权臣严嵩得势之时,曾多次受到监察官员的弹劾,但言官证据确凿的弹劾并不能撼动严氏分毫,言官本身却或被夺官或被下狱。虽然最后由于御史邹应龙等的参劾,严嵩被勒令致仕,但其根本原因是“帝眷已潜移。”

所以历史上,大多数时候监察官员只能打打苍蝇。万历年间,左副都御史丘舜曾经说:“(官场)贪墨成风,生民涂炭,而所劾罢者大都单寒软弱之流”。清代历朝皇帝屡屡指责言官怠政溺职,反映了这种现象的普遍性。比如顺治皇帝曾经批评都察院:“近来各官弹章其中多掂拾塞责,将他人己经纠参之事随声附合,明系党与陋习,岂朝廷设立言官之意!”乾隆中后期,各省大案频发,但很少是由言官揭露的。乾隆对此非常气恼,每每责问言官:“岂竟毫无闻见,何竟无一人奏及?”“乃竟始终缄默,又安用此科道为耶?”但是这种现象贯穿整个清代,科道官并没有因皇帝的痛责而有所改变。

除了以上两点,封建王朝监察机制更容易出现的弊端,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很容易猫鼠一窝,在窃取“天家”利益的时候,结成同盟。

监察官员和其他官员一样,也受利益最大化原则支配。当他们发现巴结权贵有利于自己时,就会轻易将手中的监察权力作为向权贵们讨价还价的资本。比如在权臣张居正秉政时,“谏官言事必先请”。又如“高拱以内阁掌吏部,权势恒赫,其门生韩揖、宋之韩、程文、涂梦桂等并居言路,日夜走其门,专务搏击”。

所以我们就很容易理解,历代王朝后期,随着官僚体系的腐败,监察系统也会高度腐败。

明代言官的权力非常巨大,特别是“风闻言事”的特权让他们拥有非同寻常的杀伤力。但这并没有导致明朝官场风纪特别严明,反而导致了言官系统的腐败特别严重。因为手中握有的监督和考察官员的权力,所以他们公然索贿,买官卖官。明代后期人称科道监察官员为“抹布”,“言其只要他人净,不顾己污也。”比如崇祯初年,户部给事中杨枝起,当上谏官后,对进京考察的地方官员,登门索取贿赂。如若不给,他就恐吓将在考评之中将对方评为下下等,面对这种恐吓,地方官员无人选择举报,因为他们知道举报也没有任何作用,所以只好连夜出门借钱行贿。

监察系统腐败的结果是这个系统完全失去作用。比如崇祯年间,都察院考核地方官吏,已经完全流于形式,拘私情,通关节 ,结果全是“称职”,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作者简介:张宏杰,学者,作家。复旦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为清华大学历史系博士后。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著有《给曾国藩算算账》、《曾国藩的正面与侧面》、《大明王朝的七张面孔》等,有多部作品在港台及海外出版。在《中国经济史研究》等学术刊物发表多篇论文。在《当代》、《天涯》、《钟山》等文学刊物发表过很多文学作品,是大型纪录片《楚国八百年》及《戊戌变法》总撰稿,在央视《百家讲坛》主讲《成败论乾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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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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