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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客观、理性公正。
“警察追逃致行人死伤”,投鼠能否忌器?
背景:近日,内蒙古赤峰市一辆警车在追击撞人逃逸的肇事车过程中,两次遭肇事车撞击后失控撞向行人,导致行人两死一伤,两名特警队员也受伤。
京华时报发表傅达林的观点:这种始料未及的意外后果,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道义上,都似乎很难归咎于英勇执法的特警。但是,这依然不妨碍我们讨论:在紧急情况下,执法应该如何尽量避免损害到第三方权益。本案中,两个因素值得执法者考量:一是追捕对象为交通肇事者,而并非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二是肇事者开的车为越野车。前者影响着对嫌疑人危险性的评判,后者则影响着追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系数。一般而言,执法除了要严格遵循法定的规范标准,还应遵守一些正当性原则,尤其是比例和相称性原则。例如,法规一般禁止警察在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武器(开枪),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出现更严重的第三方伤亡。警察执法要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更要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当二者出现冲突时,就需要运用比例或相称性原则,让追究违法犯罪的手段不能造成过大的公民人身财产损害。毕竟,我们不能以牺牲他人的重大权益去实现并不相称的执法目的。
小蒋随想:警方或许觉得,相对于评论者在屋里坐而论道,警察面对的是严峻的、突发的、很难预估的犯罪形势,因而采取的行动未必都能做到“完美无缺”。警察有这方面的抱怨可以理解,其职业的高危性不可回避。但是,人们仍然有理由要求,警察应提高对危险形势的判断能力,尽可能做出妥善的应变对策。这是有效保障公共安全的应有之义,也是不断提升执法反恐水平的必然要求。当然,我们还要对警察的非主观过失设立评估与免责机制,让警察在危急情况下敢于对犯罪分子施展雷霆手段,而不必背负不必要的后顾之忧。对于在违法犯罪中无辜死伤的群众,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救助。适用国家赔偿的,政府更是义不容辞。只有做到审时度势、战斗力过硬、免责与追责合理、国家性赔偿到位,警方在面对违法犯罪、暴力恐怖时才能决不手软,社会才不会瞄错问题“靶心”。
肇事城管“变”志愿者,欲起之名不愁瞎掰?
背景:近日,四川巴中市城区的公共场所、电线杆上出现一封“求助信”,称巴中城管一名副中队长拒交两元停车费,强行开车致收费老人摔倒在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巴中市城管局调查后表示,涉事的副中队长侯飞甫本是该局的驾驶员,平时为了工作方便,被任命为中队副中队长。城管局与侯飞甫签订的是一份“志愿者协议”,而侯飞甫只是一名志愿者。
新京报发表西坡的观点:对围观者来说,这次新闻中出现的“志愿者”与其本义大相径庭。除了侯飞甫,巴中城管队伍里还有多少潜伏着的志愿者?想一下,每天活跃在街头与小贩、商户打交道的城管,竟然是“不求名利、无私付出”的志愿者,真不知道是该欣喜还是担心。城管局为了“工作方便”,竟将驾驶员任命为副中队长,签的还是“志愿者协议”,一旦出了事,责任认定会是个问题。此刻,面对人们的种种质疑,不知,巴中城管局的领导们会否后悔没有隐瞒“志愿者”这茬。
湖南红网发表梁三石的观点:无论是“临时工”还是“志愿者”,只要在单位做事,与单位有一定的劳务关系,那么均属单位的职工,在这一方面根本没有什么身份之别。也许该事件后,“临时工”会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换来“志愿者”的闪亮登场。但无论是“志愿者”还是“临时工”,在公众眼里不外乎是换了一块遮羞布而已。相关单位不要一出事,就急忙用不是“体制内”的人来遮羞。其实公众要的是一种承认错误的态度,而不是一块换来换去的遮羞布。
小蒋随想:过去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现在可以说,欲起之名,不愁瞎掰。仅就最近一周,就出现了“小姐变身女同学”、“丢枪狡辩暂时性失控”、“肇事城管被说成志愿者”等最新“创意”。人们不禁要问:面对一个又一个诡辩被公众批得体无完肤,还有一些诡辩未逃脱相关严惩,为什么某些人遇到丑闻还是首先想到瞎掰?这只能说明,说谎是一种劣根性,它不以谎言被戳穿为转移。这就好像“掩耳盗铃”中的那个人,不过是在自欺欺人,满足的只是骗人者可恨又可鄙的“犯二”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