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安徽省蚌埠市发生一起命案:一名17岁女孩被歹徒连捅10多刀后遇害。监控显示:女孩被歹徒用刀捅死时,两位民警就在面前,却不敢挺身而出上前制止。直到歹徒自残倒地后,才上前将其控制,民警所为遭致死者家属的强烈愤怒。当地警方负责人表示:“两位民警在处置这件事时,反应有点慢,有些迟钝,但不存在不作为、胆小怕死。”(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13版)
歹徒行凶杀人时,“两位民警就在面前,却不敢挺身而出上前制止”,对于如此令人痛心寒心的警察执法场面,不仅当地警方负责人轻描淡写认为,只是“反应有些迟钝”,甚至有网友也表示,“警察也是人,怕死也正常”。这样的认识,显然十分错误、极为糊涂。
诚然,“警察也是人”,面对“歹徒持刀行凶”这样的危险情势,一般普通人“反应迟钝”甚至“贪生怕死”不敢挺身而出,也都可以算是无可苛责的“人之常情”。但在这里,必须首先澄清、充分认识到的一个重要基本事实又是:警察绝非一般普通人,而是肩负“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根本使命,以“制止犯罪”为基本法定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依据我国《警察法》,“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这意味着,面对诸如“歹徒行凶杀人”这样的“危难情形”,人民警察及时挺身而出“立即救助”,尽力“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原本就是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履职行为,与一般普通公民道德伦理层面的“见义勇为”,完全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码事。换言之,在公民处于危难情形时,人民警察不仅无权见死不救、袖手旁观,也无权“贪生怕死”或者“临危退缩”“反应迟钝”。否则,便是一种违法的失职渎职行为。这正像《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明确规定的,“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而依据相关刑事立案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死亡1人以上,应予立案”。
近年来,为彰显社会正能量,避免“见死不救”之类悲剧,许多地方都出台了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规章制度,这当然非常重要和必要,但与此同时,我们显然还应充分意识到,相比一般公民道德层面的“见义勇为”,负有相应法定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的“有职必为”,事实上才是更为根本基础性的社会规则底线。因为“有职必为”而不是“见义勇为”,实际上才是救助各种社会“危难情形”的主力主体,也是更加专业化、组织化的社会救援力量。另一方面,也只有首先确保了公职人员的“有职必为”,也才可能更好更有效地引导推动其他公民的“见义勇为”。试想一下,如果甚至连肩负法定职责的公职人员也不能认真履职“有职必为”,如警察“临危退缩”、医生“见死不救”,那么如何可能真正说服原本没有法定义务的普通公民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即便他们依然愿意“见义勇为”,职业的“有职必为”一旦失守,业余的见义勇为又如何可能“忙得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