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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1+1:“正省部级以下取消公车”有多不现实?

2013年02月16日15:45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开栏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客观、理性公正。

 

 

 

“正省部级以下取消公车”有多不现实?

背景:针对“违规”配备公车质疑,云南省红河自治州州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伍皓通过官方微博作出回应。“乡镇长甚至村官都把公车专有化、私有化了,这是个不争的现实。”伍皓称“违规”配备公车的确是个问题,但“正省部级以下一律取消公车”的做法并不现实,需想出其他解决办法。

湖南红网发表姚明胜的文章:公车,即公务用车,非公务或非办公时间是不能动的。这也许就是伍皓自曝公车牌号接受群众监督“公车私用”的初衷。专车,即领导干部专用车,非领导干部本人或非本领导之事是不能用的。这也许就是媒体揪住伍皓“专车”辫子不放的原因所在。可是,由于有的人分不清两者之间的区别,或故意混淆两者之间的区别,从而导致目前全国违规“专车”的泛滥。其严惩程度,正如伍皓所言:“现在全国莫说副省级、厅级,乡镇长甚至村官都把公车专有化、私有化了”。其实,早在1994年,中办、国办《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就对专车和工作用车有明确“界定”,即:“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也就是说,为副省部级及以下领导干部配备“专车”是违反中央规定的。遗憾的是,取消副省部级及以下领导干部违规配备的“专车”,目前全国各地并没有什么“动静”,或者“动静”不大。检验一个地方是不是真正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六项禁令”,还要看与领导干部息息相关的“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情况。只有这样,才能让公众看到各地各级在真正改进工作作风。否则,“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就不可能真正落地。

小蒋随想:几乎每个公姓单位都有公车,在官本位的大环境下,公车显然要优先为单位领导服务。由此,几乎每个公家单位或每一级基层政府的一把手都有实际意义上的“专用公车”。再加上,每一级政府又有党政两位领导,还有一帮领导班子成员,“相对固定用车”的队伍越来越大。连乡镇乃至村干部都配有专车,无疑是违反有关规定的。但由于这种情况广泛存在于各地,有关规定显然面临相当的法不责众尴尬。既成事实心态也成为许多干部心安理得地享受违规配车的“保护伞”。伍皓所谓“正省部级以下一律取消公车不现实,需想出其他解决办法”,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未尝不能理解为某些人就是觉得“没办法”,或者充其量是搞“车补”这种“待遇赎买”。公车改革必须厘清两种情况,哪些单位需要保留公车,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公车。公车使用不能沦为“领导的事再小都是大事”,某些领导也甭拿“没公车没法工作”撒娇。正如反腐的关键是打老虎、而非拍苍蝇,改变作风同样不能止于捏软柿子,而是要啃硬骨头。公车改革这块硬骨头该咋啃,群众都在拭目以待。

“无行贿犯罪记录”是政府采购的防腐剂吗?

背景:今年1月1日起,报名参与广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须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这一证明由当地检察机关出具。除此之外,供应商还需出具公平竞争承诺书。采购代理机构也须在采购公告中明确这一内容。

湖南红网发表钱桂林的文章:政府采购须实行公开招投标,本来是为了预防官商勾结而进行的一项制度设计,但是面对政府采购这块又肥又大的蛋糕,一些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会使出浑身解数,以金钱、美女等去俘虏部分负责政府采购的官员。在权力保护下,所谓的阳光采购异化为左手招标、右手捞钱的权钱交易,至于浪费纳税人的钱、行政成本的上升,则完全不在其考虑之内。毫不夸张地讲,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市场已成为一块硕大的腐败地。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规范政府采购,固然要对采购人加强监管,让他们无法腐败、不能腐败,但也须对供应商进行必要的“净身”。从这个意义上说,广州市要求供应商须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而这一证明须由当地检察机关出具,这样做能有效地将那些不诚信甚至违法乱纪的奸商阻挡在门外。当然,“无行贿记录”的供应商不一定就是商界“良民”,说不定他们的那些行贿证据暂未被检察机关掌握,或者说虽被检察机关掌握,又经巧妙的“公关”换得一纸清白的证明。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的整个过程的监管,让阳光照射每一个角落而藏不住一丝阴影。

小蒋随想:理论上,接受过司法机关惩处的问题单位理当进入有关黑名单,进而影响该单位的社会诚信度与评价值。广州政府采购新规虽有新意,却存在路径上的拧巴。这就好比让一个参与职场应聘的公民去公安局开“良民证”般可笑。换言之,这种调查本该在幕后进行,并且具有一套完整的运行机制。政府采购出现问题,首当其冲的是负责采购的人有问题,所谓的公开、公平招标变为幌子,实际还是搞暗箱操作、权钱交易。上有所好,下必投其所好。倘若负责政府采购的人琢磨着损公肥私,供货商无行贿犯罪记录会不会被“反向排斥”?再者,这年头注册个公司并不复杂。就像“宇宙牌”香烟一样,如果一个公司的牌子臭了,换一个牌子再登场,有何实质上的不同?所以,最本质的还是对权力决策的公开监督、民主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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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倩、张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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