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邸制是国际上通用的高级官员住房制度,指为高级干部配置官邸,其配偶及子女可以在高级干部任职期间一起居住。一旦该高级干部离开岗位,其本人和配偶子女均应及时腾退,由下一任高级干部居住。
官邸制早有先例
“官邸制”既是中国官员福利住房的一种传统,也是西方国家目前多采用的官员住房制度。我国传统的衙门一般都分设办公区和生活区,生活区即内衙,就相当于官邸,官员及其家眷平时居住在内衙,离任后则搬出官舍。在国外,一定级别官员的官邸和私邸是严格区别的。私邸是官员跟老百姓一样在市场上购买的私人财产,官邸只能在任职期间居住,个人没有产权。[详细]
官邸制与公宅制有何区别?
国家和地方的官邸,是权力的象征,特别是国家领导人的官邸,很容易成为国家的代名词。官邸一般是单独建设的,符合条件的官员必须入住。“公宅制”的房屋可以租赁,也可以是国家建设,符合住“公宅”的官员也可以选择不住,领取住房补贴后自己去解决住房问题。[详细]
官邸制的一箭双雕:抑制国有资产流失、预防住房腐败
长期以来,不少官员在任期间的住房由当地政府提供,随着他在不同地区任职,在各个地区都有住房,出现了一名官员占有多套住房的现象。另外,官员的住房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容易出现国有资产流失:官员从国家手中以低价买入房产,当市场价格上涨后再卖出,其收益就成为个人资产。部分领导干部“以权谋房”,已经成为领导干部腐败的新形式、新趋势。干部住房监管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详细]
建立官邸制必须充分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目前我国经济总量虽已跃居世界第二,但人均收入仍较低,因此,官邸制的政策设计要以尽量压缩行政成本,减少行政支出为基本原则。
官邸制针对4类官员
课题负责人汪玉凯教授上报中央的建议方案,免费入住官邸的限定于四类人:
一是党和国家领导人中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书记、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以及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
三是市、县(含县级市)两级的书记、市长县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
四是异地交流的领导岗位如组织部长、纪委书记等。如果不属于异地交流任职的官员,可以执行正常的房改政策,不属于适用官邸制的范围。[详细]
国家统一构建官邸,避免“以权谋房”
按照国际惯例,绝大多数官邸和公宅都是免费入住的,即使交费也是象征性的。按照我国国情,对于所有国家拥有的官邸和公宅,实行免费入住较为合适。官邸和公宅的内部设施和维修,国家要建立统一制度予以规范。这样做的好处有两点:其一,官员买不起房,也有固定而明确的居所可住;其二,可以遏制官员住宾馆办公。[详细]
官邸制之外的官员卸任后搬出公宅
不参加房改的正部级以上,但又不属于实行官邸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为他们在任职期间提供公宅,卸任后搬出。具体来说主要包括除政治局常委以外的政治局委员、国家副主席、人大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等。[详细]
实行官邸制的同时,仍允许官员个人买房
为避免“以权谋房”,分档规定各级官员的“官邸”标准,超标准超额部分必须由本人承担。同时,设立专门的“官邸”建设资金,对所有资金的使用支出情况进行严格的审计,保证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详细]
在社会一片叫好声中,仍有少数人对官邸制如何避免领导干部将官邸异化为“私宅”表示担心。官邸制要顺利推行,须出台一系列配套机制,以保证官邸制不变形不走样,发挥真正的示范作用。
清理违规多占是官邸制的前提
“多占超配车房一律清退”的表态是实施官邸制的一个基本前提,只有首先保障官邸实现流转,才能确保这一制度落到实处。鉴于以往各级地方政府“雷声大雨点小”的教训,违规清理绝不能依靠各级地方政府的自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一个清理整改的推进计划并规定具体完成的最后期限,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以此来督促各级地方政府的落实。[详细]
建立全国统一的“官邸制”监管制度和问责制度
监管制度包括建立领导干部住房申报制度及住房档案,必须建立和健全惩防并举的干部住房监管制度体系,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房地产建设管理部门联合监管,多方联动才能真正起到监管的效果。为加大住房腐败惩治力度,应建立和健全领导干部住房腐败问责制度,明确住房腐败的问责对象、程序、内容、方法和责任追究范围。[详细]
官员住房信息公开化
公开的信息应包括三方面:一是制定并向社会公开不同级别领导干部的“官邸”标准,公开干部购买或建造住房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以及违规超标占有或建造住房处罚的具体规定;二是规范干部住房公开的适用范围,明确干部住房信息公开的内容,畅通群众对干部住房腐败投诉举报的反映机制;三是在建立干部住房状况定期检查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公开干部购置、建造、交易、租赁住房的实际状况及其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保障群众对干部住房的知情权。[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