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評:把村級組織和村干部從形式主義的束縛中解脫出來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証明事項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強調進一步把村級組織和村干部從形式主義的束縛中解脫出來。這是推動健全基層減負常態化機制的務實舉措,也是不斷提高農村基層治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村級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村民群眾的橋梁紐帶,也是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力量。在我國基層民主和城鄉治理的實踐中,不論是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還是維護村民群眾合法權益,不論是在疫情防控中守住守牢社區防線,還是在共建共治共享中為村民提供更好公共服務,村級組織大有作為、大有可為。然而一段時間以來,由於村級組織的職責劃分不明確、辦事流程不健全、工作機制不規范,造成一些本不該其承擔的責任落到村級組織頭上,一些公共事務超出了村級組織的能力范圍。村級組織和村干部一旦被形式主義綁住了手腳、壓垮了肩膀,自然也就難以把更多精力用在服務群眾、推進發展上來。
正因如此,中辦、國辦下發《意見》明確要求“減輕村級組織工作事務負擔”“精簡村級工作機制和牌子”“改進村級組織出具証明工作”,釋放了為村級組織和村干部鬆綁減負的鮮明信號。以如此高的規格提出這樣明確的要求,體現了中央對基層治理中存在的問題見微知著,對改進基層治理的堅定決心。必須看到,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深度、廣度、難度都不亞於脫貧攻堅,必須以更有力的舉措、匯聚更強大的力量來推進。鄉村振興各項政策,最終要靠農村基層黨組織來落實。隻有進一步規范村級組織、切實減輕基層負擔,才能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提供更加堅實的組織保証。
正所謂“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村級組織和村干部之所以陷入形式主義的束縛,落入事務主義的窠臼,說到底還是因為權責劃分不清晰,造成了基層忙亂、干部疲於應付。這次印發的《意見》提出了很多具有針對性、指導性的要求,比如未經縣級黨委和政府統一部署,黨政群機構不得將自身權責事項派交村級組織承擔﹔不得將村級組織作為行政執法、拆遷拆違、招商引資、安全生產等事務的責任主體﹔未經縣級黨委和政府統一部署,黨政群機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填報表格、提供材料﹔未經省級黨委和政府同意,黨政群機構不得新設村級工作機制,不得要求專人專崗﹔凡缺乏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等依據的証明事項,黨政群機構一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出具。這些“不得”可謂直擊村級組織的痛點難點,為基層治理劃出了硬杠杠。各級要嚴格遵守、不折不扣落地落實。
鬆綁減負只是手段,讓村干部有更多時間和精力抓落實,努力在服務群眾、鄉村振興中有更大作為,才是根本目的。這就要求必須以增強村黨組織領導的村級組織體系整體效能為主線,不斷提高農村基層治理水平。一方面要堅持問題導向,聚焦村級組織履職盡責中存在的短板和薄弱環節,加強制度設計和改革優化﹔另一方面要立足長遠,提升村級組織高效運轉、更好承擔公共服務事務的水平。《意見》在村級組織體制機制建設上著墨不少,提出“建立健全村級組織工作事務分流機制”“探索以清單等方式規范公共服務事項”“建立以解決實際問題、讓村民群眾滿意為導向的村級組織考核評價機制”。
堅持破立並舉,既在破除形式主義上下功夫,又在創新村級組織工作方式上出實招,必將有力推動村級組織兜底服務、綜合服務能力提升,在鄉村振興中作出新的更大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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