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財評:“差評權”不能被架空、被盜用
“職業差評師”網上碰瓷,敲詐勒索,讓商家苦不堪言。近日,廣州警方破獲一起“職業差評師”團伙案件。該案中,“職業差評師”不僅向商家惡意索賠,還通過組建“打假退賠學習群”,傳授敲詐商家的方法,儼然成了一股網絡惡勢力。
硬幣有兩面,而“差評權”也有兩面。一面是消費者的批評權,一面是商家的名譽權。“職業差評師”為謀取私利,蓄意破壞網絡購物公平環境,其行為令人痛恨。然而在現實中,消費者發布正常的差評,有時也會遭遇被批評者的惡意報復,被電話騷擾、上門威脅。
上述兩種現象同樣值得警惕和重視。
首先,要看到,差評權是消費者的正當權利,它不能也不該被架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對不滿意的商品和服務寫差評,是消費者天經地義的權利,也應該受到職能部門、消費者權益組織、商家、電商平台等各方面的保障。
相對於商家的自賣自夸,消費者作為掏出了真金白銀購買商品和服務的人,是最有資格做出真實評價的。在平台上發表真實的使用體驗,既是消費者行使監督權的具體體現,也是在保護其他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
隻要消費者真實使用了相應商品和服務,隻要不是虛構事實搞造謠、誹謗,或者惡意侮辱,那麼差評就是對於消費體驗的真實記錄,就沒有侵犯商家的名譽權。哪怕消費者的差評顯得刺耳難聽,隻要有事實依據,商家就應該接受批評。商家不能動輒利用自身的財力、人力、知識優勢,就起訴消費者的差評是侵害名譽權。畢竟消費者在體驗較差的時候,難免有情緒,相關描述不可能完全客觀、滴水不漏。
其次,應該有效甄別“職業差評師”和惡意投訴,不能將之與普通消費者的差評混為一談。如今的職業打假者、“差評師”已不是最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鼓勵的民間維權者,很多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其行為客觀上毒化了網上的營商環境。應該對這些人及時亮劍,觸犯法律的,還應該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法律對消費者的特殊保護,不能被“職業差評師”截流。
此外,平台要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差評權,承擔起平台治理責任。平台應真實、全面地展示商品的好評、中評和差評。特別是不屏蔽、刪除、故意折疊差評。如果隻有叫好聲,用戶評論區變成了“夸夸群”,那評論區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值得一提的是,針對商戶騷擾、恐嚇寫差評的消費者的行為,平台絕對不能姑息、縱容。不能任由所謂“差評師”盜用消費者權利牟利,也不能讓消費者提心吊膽、瞻前顧后不敢給差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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