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宣傳替父賣酒,罰金讓人醉了

蔣萌

2018年12月24日14:58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虛假宣傳替父賣酒,罰金讓人醉了

背景:一段時期來,國內多個網絡平台上都出現了“替父代言賣酒”的廣告推文。這些推文的主角大多是“陳靜”,稱父親在仁懷市茅台鎮釀酒40多年,自己大學畢業辭去高薪工作,決定幫父親代言美酒。12月22日,貴州仁懷市委宣傳部通報稱,經調查,網上“陳靜替父代言賣酒”廣告系虛假宣傳。主角“陳靜”及“父親”毫無關系,也不從事酒行業。案發后,醉臣酒業主動刪除虛假廣告推文,監管部門給予其廣告發布費5倍的處罰,即45000元。

北京青年報發表史奉楚的觀點:近年來,網絡上不斷出現替父親賣酒、幫爺爺賣蜂蜜、代奶奶賣茶、為叔叔賣海參之類的煽情文章,讓消費者產生代入感和“同情心”,不惜花高價買下所謂的優質產品,卻發現上當受騙。對此,監管部門和網絡平台理當盡到監管、審核責任,將此類欺詐廣告拒之門外。從媒體曝光和相關部門的調查來看,不僅“替父賣酒”中的主人公是虛構的,與所謂的酒類生產毫無關系,就連“貨真價實的自制產品”也是貼牌生產。這完全是徹頭徹尾的包裝和騙局。市場經濟更講究誠實守信,任何營銷都不能隱瞞真相或者虛構事實。根據《廣告法》等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如果違反,除承擔行政處罰責任外,商家還可能因欺詐經營而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如果系食品藥品的話,則將承擔退一賠十的責任。如果查實廣告經營者明知系虛假廣告而依然發布的,還可能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監管部門還應進一步強化執法力度,互聯網平台則應盡到審核和事前審查責任,採取技術措施屏蔽、刪除、下架這些充滿套路的營銷,讓消費者不再總是被愚弄和欺騙。

小蔣隨想:沒有懲處難有敬畏。如果懲處力度不足,也是同樣道理。就本例而言,監管部門對於做虛假廣告的酒業公司僅僅罰款45000元,難免引發網友質疑。“按其廣告發布費5倍處罰”,法律依據是什麼?為什麼不以欺詐或不法所得為基礎予以罰款?退一步說,就算按照廣告發布費來算,在“國內多個網絡平台做廣告推文”,難道涉事酒業公司總共才花了9000元?網絡推手和廣告平台真是給這麼點錢就能打發的嗎?必須指出,如果違規違法成本反而低於遵規守法成本,甚至違法懲處給人留下“自罰三杯”或者“走過場”的印象,不僅無法對無良企業和商家起到應有的懲戒效果,也難以對社會起到正面示范,難保不會有其他商家繼續動歪腦筋,可能令消費者面臨更多陷阱。所以,有人想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眾所周知,經濟處罰不是目的,而是規范引導的一種手段。社會並非要求動輒搞“天價罰單”,“罪罰相稱”才符合廣泛認同,也是基本的法治倫理。基於此,某些行政處罰應該反思。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 。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 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