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拟入刑,法治严惩不贷
背景:“高空抛物”拟入刑——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小蒋随想:高空抛物是人为制造的“飞来横祸”,在重力加速度作用下,哪怕是一枚从楼上抛下的鸡蛋,都可能成为“致命杀手”。高空抛物伤亡案频发,令公众不寒而栗,愤慨不已,呼吁严惩不贷。
高空抛物后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能查出“始作俑者”,另一种是一时查不出。
对于能锁定实施者的,能认定属故意的,执法机关已有明确意见。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指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的表态,亮出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利剑,消除了法律适用可能存在的“盲区”,给各级法院审判指明了方向。去年11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判决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高空抛物拟正式入刑法,是从立法层面进一步确立有关犯罪,进一步释放法律的严惩信号。“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不单单以伤害结果为依据,而是以危及公共安全为前提,意味着即便没砸伤人,高空抛物者也可能失去自由。“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体现“罪罚相称”,杜绝量刑“就低不就高”。让犯罪分子付出高昂代价,会在更大程度上起到警示效果,倒逼人们自律,减少相关隐患,降低威胁伤害,维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
对于查不出“元凶”的,不久前通过的民法典也有明确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法律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对受害人的必要救济,避免其陷入无人补偿、无法善后的尴尬。一旦找到“真凶”,因为“可能”而共担责任者有权对其追偿,法律也将对“真凶”严肃处理。当高空抛物成为“过街老鼠”,恶行才会减少。
公平正义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彰显,严惩高空抛物,法治义不容辞。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 。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客观、理性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