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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離婚案”適用反復冷靜嗎?

蔣萌

2018年11月26日14:55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家暴離婚案”適用反復冷靜嗎?

背景:11月25日是國際反家庭暴力日。媒體報道,因不堪忍受丈夫家暴,成都一女子董芳向法院提交離婚二審上訴書。去年6月,董芳與丈夫產生爭執,被施以暴行。事后,她申請到法院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后來她提出離婚訴訟,經3次庭審,法院判決不離婚。法官稱,要給雙方冷靜期。

新京報發表楊晨的觀點:從本世紀初婚姻冷靜期在一些地方法院試水以來,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之前,最高法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即明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三個月的冷靜期。問題是,離婚冷靜期並不適合所有離婚案件。對那些感情確已破裂的婚姻,再給雙方安排一個冷靜期,不過是讓已僵死的婚姻又延續數月罷了。根據《婚姻法》規定,家庭暴力屬於法定離婚事由之一,受害者還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就這起離婚案來說,一方被“施以暴行”,甚至申請到“人身安全保護令”,足見家暴事實之確立。在這種情形下,法院未“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已涉嫌“違規操作”。就算於法有據,與其說是在挽救婚姻,倒不如說,讓無辜者為一段危機重重的糟糕婚姻繼續埋單,時間越長受傷的可能越大。當然,為完善立法,還應對離婚冷靜期加以規范。特別是對不適合設置冷靜期的離婚案件類型,作出排除性規定,明確因吸毒、家暴等情形離婚的案件不予適用,以便更好地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體現保護婚姻自由的立法精神。

小蔣隨想:過去,有“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的說法。這種觀念形成的一個原因是,舊時女性參加社會工作機會較少、在經濟上更多依附於男性。另一個原因是,離婚曾被認為是“很不光彩的事”。上述“不能離婚觀”考慮到了經濟,顧及了“面子”,唯獨缺少對遇到婚姻不幸的當事人身體與心靈煎熬的應有體諒。所以,某些婚姻“將就”還算是好的,糟糕的更令當事人長期處於配偶軟或硬暴力的極度痛苦中。如今,男女在求學、就業、公民權利等方面早已平等,婚姻關系被不少人認同是以感情為基礎,共同成長、攜手向前的伙伴關系。如果雙方或一方的情感因各種原因沒有了,或是一方長期惡待另一方,分手對已無感情的雙方顯然是一種解脫,對受害一方更是避免繼續受傷的最徹底途徑。說實話,當試圖離婚的當事人沒有或無法選擇協議離婚(和平分手),而是上法院起訴離婚,雙方矛盾的尖銳性、傷害的難以愈合,已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此時,考驗的是法院或者說法官,對家庭生活的理解、對公序良俗的把關、對法律法規適用的到位、對正義公道的把持。必須指出,確有一些夫妻離婚蘊含意氣用事,所為之事不涉及原則底線。這時,給他們一些冷靜的時間與空間,能使雙方冷靜下來,想清楚再選擇,是好的。但是,這種舉措不能成為僵化定式。也就是,不能凡是離婚,法院都不立即判離,非要搞成幾次三番“鬧離婚”,把所有人都折騰得筋疲力盡。夫妻感情究竟有沒有破裂,是否涉及不可原諒的錯誤,法官必須認真考慮。就本例而言,女方若不是遭遇嚴重家暴,不至於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倘若只是馬勺碰鍋沿,法院也不會批准保護令),而后女方也向法院起訴離婚。此時,法官還要執意“勸冷靜”“勸和好”,是否妥當,是否真的體察了女方的痛苦?有時候,讓別人冷靜,也要看看自己是否冷漠。法律必須維護人們的合法權益,執法者切忌“好心辦壞事”。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 。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 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董曉偉、王倩)